2020年11月30日6时02分,在重庆市江北区福生大道长安大道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与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自行车骑行人王**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8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11.30”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王**,男,61岁,身份证号:5102***4370,家庭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西路74号***,事发时为自行车骑行人员。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Y9HP***;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孙**;注册资本:5016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4月22日;营业期限:2019年4月22日至2069年4月21日;住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电脑图文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集成系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汽车租赁;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从事互联网经营性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3月30日与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派遣外包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万锐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T3出行代理商合作协议(企业用车),协议中约定,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T3出行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平台运营者和服务者,重庆万锐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T3出行的代理商。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43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8日。
(二)车辆情况
渝ADA3***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BEV;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S6A2E***KA007159,发动机号码:KDTJ01****,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初次登记日期:2019-06-21;准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该车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为:11811623***987679864,保额为:200000元,终止日期:2021年6月14日24时。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核发机关:两江新区交管中心,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402040***号,有效期至2027.06.21。
(三)驾驶员情况
刘*:男,30岁,准驾车型:A1,驾驶证号:500105199006096***;档案编号:50020070****;登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组;初次领证日期:2015-05-13;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05月13日,有效期:6年;时为事故车辆渝ADA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货运,J-网约出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
驾驶员刘*与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第一次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2020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合同中约定刘*由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江北区福生大道长安大道十字路口路段,长安大道为双向六车道,由和韵路经长安大道往龙兴方向为三车道,对向三车道,道路中间为绿化隔离带,福生大道为双向六车道,由复盛经福生大道往长安三厂方向为单向三车道,对向三车道,道路中间为绿化隔离带,长安大道上无禁止自行车骑行的标志,有路灯照明,地面干燥。
三、事故经过
2020年11月30日6时02分许,刘*驾驶渝ADA3***号小型轿车由复盛经福生大道往长安三厂方向行驶,行驶至福生大道长安大道十字路口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左前车头位置与由和韵路经长安大道往长安三厂方向王**骑行的自行车相撞,王**当场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验鉴定。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江北鉴(病理)﹝2020﹞38号鉴定意见为:王**符合巨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刘*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5665号鉴定结果为:王**心血未检出乙醇。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651号车检意见为:渝ADA3***号小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事故前应为完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600号车速意见为:目标车辆通过路口左转待行区停止线到横道线近端处的行驶速度约为48km/h。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此事故中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在应当观察到自行车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刘*的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未发现王**有导致本次事故的违法过错行为。
江北区“11.30”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看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所记录事发时的视频,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刘*在驾驶渝ADA3***号小型轿车在通过十字路口时,忽视观察,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30”王**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刘*:系渝ADA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其驾驶渝ADA3***号小型轿车在运营过程中忽视观察,导致王**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之规定,应对营运性车辆保证安全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经调查,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对驾驶员刘*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渝ADA3***号小型轿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未发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三)监管履职情况:经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
(一)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二)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营运。
“11.30”王方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