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12时42分左右,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海悦北滨健身有限公司室内游泳池发生一起会员溺水事故,导致会员张**死亡。善后赔付58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了江北区“3·31”张*生溺水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张**,男,69岁,身份证号:350182195*****0018,时为重庆海悦北滨健身有限公司会员。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重庆海悦北滨健身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路7*号负*-*;法定代表人:魏**;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3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1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游泳(室内馆);健身服务;美容服务(以上三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健康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食品(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化妆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该公司取得了由重庆市江北区体育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0200009),许可项目:游泳池(室内);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救生员肆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壹人;有效期限: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取得了由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卫生许可证》(B级)(许可证编号:渝卫公证字〔2013〕第5001050****3号),许可项目:游泳场;有效期限:2019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
三、事故经过
经询问相关人员和查看入场记录、现场监控视频,2021年3月31日中午12时22分,张**打卡进入该公司;12时26分45秒,张**换衣后从男入口处(深水区)进入室内游泳池,游泳池内有4名会员分别在2、3、4、5泳道内游泳,2名救生员在救生观察台上;12时28分26秒,张**独自在第1泳道内从浅水区入水向深水区进行往返游泳;12时36分8秒,张**在完成4个来回的游泳后回到浅水区,在准备再次游泳时,突然俯卧在水中,未见其挣扎呼救,第一泳道边岸上离张*生约1-2米的2名正在做准备的会员也未发现异常,救生员在观察深水区域。12时38分18秒,有1名会员进入第1泳道内游泳,也未发现张**的异常;12时41分26秒,第二泳道的会员离场时,发现张**的异常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查看后通知了救生员;12时42分22秒,救生员等将张**拉出游泳池在池边立即进行抢救,并通知了120,经120现场检查,张**已经死亡。
四、调查情况
1. 张**在2020年7月15日填写了会籍申请表,办理了会员卡(卡号:2030273056),并在会员章程、游泳安全协议书及告示上签字;经查阅重庆海悦北滨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记录,张**今年1月份入场游泳26次,2月份入场游泳2次,3月份入场游泳22次,入场时间基本为12时20分至13时之间,每次游泳时长约2小时。
2. 经现场查勘,事发游泳池为室内恒温游泳池,长约25米,宽约15米,共分5个泳道。现场标识浅水区1.2米,深水区1.8米。设置有2个救生观察台。实测事发浅水区域水深约1.03米。
3. 经向公安分局现场勘验人员了解,张**体表无外伤,身高约1.76米,胸部正中有一长约25公分的陈旧性纵向手术刀口愈合疤痕。
4. 重庆海悦北滨健身有限公司:一是取得了相关的资质,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B级),且在有效期内。二是建立了相关制度。制订了《游泳池入场须知》、《游泳使用安全须知》、《游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游泳池岗位职责》、《溺水抢救操作规程》、《现场心肺复苏步骤图示》、《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游泳池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游泳池安全应急预案》、《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制度,并在游泳池男女会员进出口之间墙壁上进行公示。三是配备了7名有资格的游泳救生员。事发时,游泳池有2名救生员在岗。
五、事故应急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自行组织施救,并分别通知了110、120,区公安分局、区体育局、区应急局,五里店街道等单位通过联动系统得到了报告。上述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善后小组,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同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从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街道的工作情况来看,应急预案启动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善后组织有力,应急处置得当,确保了稳定。
六、事故原因分析
事发时,张**独自位于第1泳道浅水区域(张**身高1.76米,水深约1.03米),周边无人员接触和致害物;加之其年龄较大(69岁),且在8分钟内游泳约200米。据此,分析其为运动后因身体原因溺水,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建议“3·31”张**溺水死亡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31”张*生溺水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