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1日16时45分,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北门处发生一起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与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站立于道路绿化隔离护栏处执勤的交巡警摩巡队员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4.11”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田**,男,48岁,身份证号:51022***100059,家庭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枝元村**号4-8,事发时为正在执勤的交巡警摩巡队员。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HPJXB;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孙**;注册资本:5016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4月22日;营业期限:2019年4月22日至2069年4月21日;住所: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层(江宁开发区);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电脑图文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集成系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汽车租赁;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从事互联网经营性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3月30日与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派遣外包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韵行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T3出行委托服务协议(企业用车),协议中约定,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T3出行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的平台运营者和服务者,重庆韵行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T3出行的委托服务商。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43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8日。
(二)车辆情况
1. 渝AD96***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EV;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S6A2E***007491,发动机号码:KDTJ***50,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重庆领行悦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初次登记日期:2019-06-17;准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该车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为:118116239***88683,保额为:200000元,终止日期:2021年6月11日24时。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核发机关:两江新区交管中心,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402036233号,有效期至2027.06.17。
2. 渝D5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蒋**,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厂牌型号:川崎JKAL****,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 JKALEEF11H***,发动机号:ER650AEA*****,注册日期2017年6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3. 渝A84**警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厂牌型号:春风牌CF400J-3,使用性质:警用,车辆识别代码:LCEPESL59K***2686,发动机号:9E213***,注册日期:2019年7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事发时静止停放于绿化隔离带护栏处。
(三)驾驶员情况
1. 驾驶人郑*:男,28岁,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00223199***8197;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0****62;登记住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保利爱尚里*期*栋**-*);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5月27日,有效期6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网约出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郑*时为事故车辆渝AD9***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驾驶人郑*与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合同中约定郑*由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郑*与重庆韵行智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预约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租赁期一年。每周租金一千元。
2. 驾驶人蒋**,男,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附*号*-*,身份证号:511023***6019,准驾车型:C1D,驾驶证号:51102319940***19,驾驶证档案编号:5002026***90,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22日,驾驶证有效期6年。时为事故车辆渝D5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北门,道路为单向通行的多枝分岔路口,道路中心设有中心隔离绿化带及安全岛,左侧为通往重百方向的支路,前方为直行通往小苑方向的观音桥环道,右侧为通往红旗河沟方向的岔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五里店方向,西往小苑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北侧为龙湖北城天街,南侧是观音桥步行广场。
三、事故经过
2021年4月11日16时45分许,蒋**驾驶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北区观音桥往渝中区大坪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北门处时,从左向右连续变道,与其前方郑*驾驶的正在向右变道的渝AD96***小型轿车侧面相撞,随即渝D52***普通二轮摩托向右前方飞出,撞上正站立于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处执勤的交巡警摩巡队员田**及禁止停放于该处的渝A84**警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蒋**受伤,车辆受损。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检验鉴定。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1年5月7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
驾驶人蒋**驾驶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71Km/h的车速经过事发路口时,自左向右连续穿插变道,以致该车与其前方由郑*所驾驶的正在右转的渝AD96***号小轿车发生轨迹冲突,导致其对两车侧面相撞形成的险情观察估计不足、处置不当,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在发生碰撞后,冲至右前方的安全岛内撞到正在该处执勤的渝警骁骑队员田**,造成田**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驾驶人郑*驾驶渝AD9****号小轿车在通过事发路口右转时,未按照规定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情况下右转,导致其所驾驶车辆与蒋**所驾驶的正在从左向右连续变道的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致使蒋**所驾驶的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该车发生碰撞后冲至右前方的安全岛内,撞到正在该处执勤的渝警骁骑队员田**,造成田**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
综上所述,驾驶人蒋**和郑*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蒋**和郑*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基本相当,田**无违法行为。认定:驾驶人蒋**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郑*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田**不承担事故责任。
江北区“4.11”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看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所记录事发时的视频,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蒋**驾驶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过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北门路口时,连续变道,并超速,与正在向右变道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郑*驾驶的渝AD96***号小轿车右侧车头相撞,导致渝D5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向前飞出,撞中前方安全岛内正在执勤的田**,导致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4.11”田**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郑*:系渝AD96***号小轿车驾驶员。其驾驶的渝AD96***号小轿车在运营过程中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即右转,与蒋**驾驶渝D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田**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之规定,应对营运性车辆保证安全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经调查,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对驾驶员郑*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渝AD96***号小轿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存在违法行为。
(三)监管履职情况:经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
(一)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二)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3出行)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营运。
“4.11”田海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