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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MB15034352/2021-0017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0-15
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8.13” 邱**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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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1700分左右,在江北区中钢物流园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现场作业工人邱**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8.13”邱**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组和专家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男,65岁,身份证号:51292719******559X,四川省仪陇县义门乡白家梁村**号,时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KM9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渡路**号楼1-商业*;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0408日;营业期限:2019040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一般项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物、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房屋拆迁服务等。该公司于2021525日与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D42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幢第**-*-*;法定代表人:袁**;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0810日;营业期限:20178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一级资质除外):自有房屋租赁;楼盘销售代理;代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广告设计、制作;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528日,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胡**用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三、事故经过

2021813日上午,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员工邱**与同事姚**因在先进行床垫打捆工作还是先进行床垫拆布工作发生分歧,邱**违反公司规定,独自一人从事钢丝床垫打捆工作,邱**81317时许,因左手手套被床垫钢丝挂住,造成其左手和身体腰部以上被带向打捆机滚轴,致其腰部以上被正在打捆的钢丝床垫卷住挤压,当场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10119”,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港城派出所、港城园区、铁山坪街道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邱**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求从事钢丝床垫打捆工作需要两人进行配合工作,每次只能对一个钢丝床垫进行打捆操作。邱**此项规定,独自一人操作安全防护不符合国标要求的钢丝床垫打捆机,进行钢丝床垫打捆工作,并且违反公司规定一次性对两个床垫进行打捆操作因其左手手套被床垫钢丝挂住,造成其左手和身体腰部以上被带向打捆机滚轴,致其腰部以上被正在打捆的钢丝床垫卷住挤压,当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事故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的规定;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3)打捆机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三无产品。打捆机的安全防护不符合《机械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GB/T 30574-20146.27.2.2.17.2.2.2 的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4)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5)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2. **    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1)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2)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综上,该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使用安全防护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8.13”邱**机械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邱**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公司规定,独自一人操作钢丝床垫打捆机进行打捆工作,并且一次性对两个床垫进行打捆操作因左手手套被床垫钢丝挂住,造成其左手和身体腰部以上被带向打捆机滚轴,致其腰部以上被正在打捆的钢丝床垫卷住挤压,当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邱**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打捆机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三无产品;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胡**为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打捆机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三无产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五)监管履职情况:经查,区商务委根据年初安全工作部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区商务委党委每季度听取一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二是42家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入2021年度安全生产指导检查计划实施指导检查。三是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特点,分别于202128日和2021319日组织各街镇、重点片区工作机构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四是据年度指导检查计划,采用对表检查、专家诊断、自行检查等方式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了指导检查

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区商务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经查,区港城发展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定期召开园区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部署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区港城发展中心与中钢物流公司(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购地企业对公共区域及其承租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按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执法检查与聘请专家查隐患相结合的方式,对危化品、涉尘涉爆、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企业开展了督查检查;四是分别于2021624日和716日组织相关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

本次事故中,未发现区港城发展中心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该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克服侥幸心理,保证作业安全。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区港城发展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重庆锦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8.13”邱**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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