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未知名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9日19时41分,在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奔驰4S店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谈**驾驶的渝B**T98出租车与横过马路的未知名女性行人相撞,2021年7月10日10时39分,未知名女性行人经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7.9未知名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未知名行人,女性,年龄60岁左右,事故发生时身穿米色睡衣,粉红色睡裤,粉红色拖鞋,交巡警发出协查通报、登报、张贴寻找死者亲人通报,并联系附近相关社区进行查找无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员谈**
谈**:男性,49岁,准驾车型:B1E,驾驶证号码:512223197******111,档案编号:5002******46,住址: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初次领证日期:1999-10-21,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14-10-21,有效期:10年。该员为渝B**T98小轿车驾驶员,经查无网上在逃记录。
(二)车辆情况
渝B**T98出租车,车辆型号:长安牌SC7165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S5A2ARE8******64,发动机号码:G******64,机动车所有人:朱**,登记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道*号附*号*。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限额:200000元,保险证号:PDZA202150010******118,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4月12日24时。
(三)车主朱**
朱**:女,58岁,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道*号附*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3月19号,经营性质:个体经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客运。持有出租车经营权产权证。产权编号:040**0。产权类型:产权改革。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号或工商执照号:5102126******32。产权缴费金额:五万元。产权所在地:主城区。产权年限:二十五年。产权起始日期:2005年01月,产权终止日期:2030年01月。发证机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持有营业执照,渝高所石桥铺 注册号:5009016******29,名称:04***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主城九区内经营,经营者: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5年7月19日,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
(四)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江北区渝澳大道奔驰4S店路段,单向三车道,双向6车道,道路中央有绿化隔离带,沥青路面,路面平坦,事发时间为晚上,晴天,没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能见度100米左右,事发处往读书梁方向约50米处有人行过街天桥。
三、事故经过
2021年7月9日19时10分,谈**驾驶渝B**T98出租车接一乘客由石坪桥到黄泥磅,19时41分时,渝B**T98出租车由蚂蝗梁立交往读书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北区渝澳大道奔驰4S店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马路的一名未知名行人相撞,造成该未知名行人受伤、车辆受损。2021年7月10日10时39分,该未知名行人经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谈**立即拨打了120及110,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
经检验鉴定,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所出具的渝公江北鉴(病理)﹝2021﹞22号鉴定意见为:无名女系多脏器损伤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道交痕字第2364号鉴定意见为:渝B**T98小型轿车前挡风窗玻璃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间接装置(左右后视镜)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一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该车前照灯左、右远光灯及左近光灯能点亮,右近光灯灯泡灯丝断损不能点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1)道交痕字第2363号鉴定意见:渝B**T98小型轿车事发时通过基准线A处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此事故中谈**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疏忽大意、忽视观察的行为,和未知名行人在有人行过街天桥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过街天桥通行,而是直接在机动车车道内横穿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双方对此次事故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
江北区“7.9未知名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车辆行驶系统(第一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该车前照灯左、右远光灯及左近光灯能点亮,右近光灯灯泡灯丝断损不能点亮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一是谈**在驾驶渝B**T98小型轿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到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二是未知名行人,在道路中心设有隔离墩及人行天桥的道路上,跨越道路中心隔离带,未从人行过街设施通行,而是在机动车道内横过道路。正是上述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7.9未知名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未知名行人:在道路中心设有隔离墩及人行天桥的道路上,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未从人行过街设施通行,而是在机动车道内横过道路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及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致其被谈**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驾驶员谈**:谈**在驾驶渝B**T98小型轿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到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致使未知名行人受伤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车主朱**:经调查,朱**所有车辆渝B**T98小型轿车,手续齐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符合营业执照规定范围,所聘请的驾驶员谈**驾驶证符合准驾车型。未发现朱**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监管履职情况:经调查,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在主城区市级部门负责出租车的指标投放、车辆新增、企业许可、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在非主城区当地政府负责以上内容;目前无明确规定个体经营的出租客运车辆组合形成的出租车公司相关责任,按照挂靠不改变主体责任的原则,出租个体的所有者为个体,其他公司代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或者提供服务,并不代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 2019〕 6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将个体户未纳入培训范围。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
(一)区交通局及时向市交通局汇报事故相关情况,进一步理清市、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个体经营的出租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主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促进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有效降低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出租车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7.9未知名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