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11时15分许,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装修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导致装修工人李**死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2.14”李**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及个人,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李**,男,66岁,自然人,身份证号:5123011955******50,家庭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时为李**(自然人)雇用的装修工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一)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31,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9月25日;营业期限:2020年9月2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陈*,男,46岁,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56,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号*栋*单元*。
(三)李**,男,36岁,自然人,该装修工程承包人,身份证号:5002311985******51,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路*号*。
三、事故工程概况
2022年2月12日,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李**(乙方)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对甲方位于石马河街道西南川庆运输总公司处的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负一楼厕所进行装修。合同内容:负一楼厕所拆除、吊顶、装修;合同金额:1.5万元。
2022年2月11日晚,李**通过电话联系自然人李**和陈**,请二人实施该装修工程的吊顶和墙体的拆除工作。2月13日早上,李**带领李**和陈**二人到现场查看,施工面积大约20-30平米,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天工钱500元,两天内完成该装修工程的吊顶和墙体的拆除工作,查看后李**和陈**二人于当日实施拆除工作。
四、事故经过
2022年2月14日9时30分许,李**带领李**和陈**到达位于石马河街道西南川庆运输总公司处的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负一楼厕所,进行吊顶和墙体拆除施工。陈**进行吊顶拆除,李**进行墙体拆除,李**在装修房间外的车上休息。2月14日11时15分许,李**拆房间内剩下的半堵墙,墙体高约1.6米,宽约1.3米,厚约20厘米,李**用电锤锤击墙体根部,准备对墙体根部进行抠空,再把墙体进行推倒,在李**进行锤击墙体根部的过程中,墙体倒向李**,将其整个身体压在下面,造成李**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陈**发现李**被墙体压住后,立即跑到房间外叫人施救,陈**和李**等7人无法抬起坍塌墙体,李**拨打了“120”、“110”和“119”,消防救援人员赶到后,将李**从坍塌墙体下抬出,经“120”医生现场检查,确认李**已经死亡。
五、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10”和“119”,相关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石马河派出所、石马河街道等单位通过联动系统得到了报告。
上述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了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善后小组,积极开展了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
李**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从下至上进行墙体拆除施工,采用掏掘和推倒的方法进行作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墙体坍塌后,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自然人。
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该公司位于石马河街道西南川庆运输总公司处的办公室负一楼厕所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自然人李**。
违规组织施工作业。
李**作为自然人,未取得从事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证书,违规承接装修工程,组织施工作业。
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在上岗作业前李**未对李**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漠。
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李**在作业时,未佩戴李**提供的安全帽,李**也未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导致李**在作业过程中头部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2.14”李**坍塌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李**:李**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从下至上进行墙体拆除施工,采用掏掘和推倒的方法进行作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此次装修工程的发包方,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装修资质的自然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①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陈*:作为重庆博邦伟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审查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李**:作为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在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⑤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管履职情况:经查,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21年9月23日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实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方案》,对全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指导。石马河街道较好地履行了属地属事监管职责,制定了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重庆市江北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行业领域装饰装修活动监管职责,对辖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底数开展了排查摸底,对装饰装修场所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按照《江北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履行了相关职责。未发现区住房城乡建委和石马河街道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九、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不安全行为;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各类非报建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2.14”李**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