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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MB15034352/202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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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1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2”朱**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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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21930分左右,在江北区港城工业园重庆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项目,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钢结构构件卸车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工人朱**受伤,经武警重庆总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5·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男,56岁,身份证号:5102221966******11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号,时为重庆途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

二、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重庆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项目

建设单位:重庆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虹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钢结构劳务分包单位:重庆途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三、事故单位情况

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4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成立日期:2010113日;营业期限:20101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特种作业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堤防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道路养护,光伏电力设备上门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治理,再生资源同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灌溉设备、管件生产(仅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从事生产),不锈钢制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加工),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普通货运,销售:第一类医疗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光伏产品、机械设备、建材、钢材、五金产品、电线电缆:商品批发与零售。建筑工程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钢结构资质情况: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3.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5.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7.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8.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9.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0.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2.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3.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4.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5.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6.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8.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19.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2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1.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四、事故经过

202252218时许,在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配套厂房项目旁,吊车司机李**,吊装指挥工熊*,普工朱**、熊*、李*、罗**在进行钢梁(长12米、宽0.3米、高0.6-0.8米,重约1吨;钢梁下方焊接有8个檩条板,檩条板高0.2米、宽0.15米、厚0.01米)的吊运卸车作业,其中李*、罗**在货车上将钢梁通过吊绳挂在吊车吊钩上,熊*站在地面进行吊装指挥(将吊运信号传达给司机),朱**、熊*在地面人行道上摆放钢梁,并在确认钢梁摆放稳固的情况下解除吊绳。1930分左右,最后两根绑扎好的钢梁吊至路边人行道上,直接用钢梁下方的8个檩条板支撑在地面上(每个檩条板与地面的支撑面仅为宽0.15米×厚0.01=0.00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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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熊*摇动了一下钢梁,感觉没有晃动后,二人便将吊绳从吊钩上取下,随后,朱**靠近在建工厂大楼一侧的钢梁下面捡卡环的销子,两根钢梁突然失稳,分别向相反方向倾倒,朱**被其中一根钢梁压住。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其他员工立即赶来施救,吊开钢梁,并拨打了120”和“110”,“120”到达现场后,将朱**送往重庆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后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重庆港城管委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接报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经查,倾倒的钢梁长12米,仅靠8个檩条板支撑在地面上,支撑面过小,钢梁极易发生倾倒,为此,该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门制定了《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其中第4.4.1.2的规定“卸车时构件要放在适当的支架上或者枕木上”。在操作中,朱**违反此项操作规程,未将卸车后的钢梁放在适当的支架或者枕木上,其在钢梁下方捡卡环的销子时,被突然失稳倾倒的钢梁压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经查,朱**于事发当日(522日)早上才到工地报到,报到后仅经过项目部约1个小时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就安排其上班作业,导致朱**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其在上班的当日1930分左右就发生事故死亡。

    2. 吊运卸车现场未安排专人监护

经查,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门制定的《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第8.3.2.4条规定“吊装施工应由专人指挥,专人监护,……而在事发时的吊运卸车作业过程中,现场只有吊车司机和指挥工等工人,没有专门的监护人员在现场进行监护,未确保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得到落实,导致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发现并消除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2**物体打击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朱****在进行钢梁吊装卸车作业时,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将卸车后的钢梁放在适当的支架或者枕木上,其在钢梁下方捡卡环的销子时,被突然失稳倾倒的钢梁压住受伤死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鉴于朱**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吊运卸车现场未安排专人监护、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陈**作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重庆海尔热水器产能提升项目钢结构分包的相关工作。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吊装卸车作业现场无专门人员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事故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苟**作为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海尔

热水器产能提升项目上的安全员,未对吊装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熊*进行钢梁吊装卸车作业时,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将卸车后的钢梁放在适当的支架或者枕木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建议函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履职情况:经查,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要求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委制定的安全监督计划,从20211231日至2022522日之间对该项目共检查4次(不含期间安全诚信评价3次)。下发了《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两单两卡”强化一线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安全宣传活动,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按照《江北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履行了相关职责未发现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九、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上述事故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1. 区住房城乡建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执法检查,督促项目各相关单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克服侥幸心理,保证作业安全。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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