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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MB15034352/2022-0012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4
“3.23”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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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3614分许,在重庆市江北区嘉鸿大道嘉华大桥(江北往渝中方向)上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蓝*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9.538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江北区成立了3.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死者基本情况

*,男,59岁,身份证号:5123241962******14,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时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2******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1015日;营业期限:2014101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运信息咨询,汽车销售,人力搬运,装卸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普通货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单元*房,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至20221127日。

(二)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A93**2: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16******AA;车辆识别代号:LGGR2A145******72发动机号码:E27******60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号附**单元*房;注册日期:20165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531日;保险单号:651050801202******88(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5262359分。

A8K**1:轻型封闭货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Y-X1车辆识别代号:LVCB2NWA3******54发动机号码:D07**7;车辆所有人:重庆源邦医药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日期:20135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531日;保险单号:PDFA215001070400******9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2513

无牌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雅迪牌TDT****Z;电动机型号48****WS****0-48);车辆生产日期:2019522日;车辆所有人:蓝*

(三)相关驾驶人情况

*:男,24岁;准驾车型:B2E;驾驶证号码:5116221997******19;档案编号:51160******4;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码头;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9611日;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25611日。从业资格证号:5116221997******19;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从业资格证日期:20191231日;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20191231日;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20251230日。时为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实际驾驶人(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的固定驾驶人为白*,杨*为白*找来临时代班的驾驶员。白*:身份证号:5001021987******53;准驾车型:B2;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922日)。

*:男,42岁;准驾车型:A2E;驾驶证号:5102111980******33;档案编号:500******76;居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初次领证日期:2003710日;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25710日。时为渝A8K**1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

*:男,59岁,身份证号:5123241962******14,居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时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嘉鸿大道嘉华大桥(江北往渝中方向)路段,事发路段为双向八车道,沥青路面,路面潮湿,平直路段,事发路段后方嘉华大桥北桥头处有摩托车、货车、大型客车限速6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事发路段无路灯照明。

三、事故经过

202203230614分许,杨*驾驶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江北区嘉鸿大道嘉华大桥(江北往渝中方向)与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后,蓝*倒在地上,被王*驾驶的渝A8K**1轻型封闭货车刮撞。该道路交通事故致蓝*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立即拨打了110120,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经检查,蓝*已经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调查。

(一)检验鉴定:

1.驾驶人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证物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232074号:蓝*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2.渝法医所〔2022〕病理A鉴字第41号尸体检验报告:蓝*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及腹部脏器损伤死亡。渝法医所〔2022〕病理A鉴字第41-1号尸体检验报告:1、被鉴定人蓝*的主要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2、被鉴定人蓝*颅脑损伤属外界暴力作用损伤所致,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渝A8K**1轻型封闭货车均可形成该类损伤。

3.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092号:被鉴定车辆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生能有效:该车外廊长度、宽度、高度尺寸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误差在容许范围内。

4.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242号:根据现有材料和本中心目前的技术条件,无法准确计算出被鉴定车辆(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

5.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089号:被鉴定车辆渝A8k**1轻型封闭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设置完整: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该车检验时车内座椅数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核定载人数一致。

6.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241号:被鉴定车辆(渝A8K**1轻型封闭货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63km/h

7.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088号:被鉴定车辆事故中电动二轮车(车辆车架钢印号:7794219******93)的车把、前叉、车轮、脚蹬/曲柄驱动系统、链条、制动装置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尾部信号灯事故前能点亮。

8.重庆市正港司鉴中心〔2022〕痕鉴字第1112号:被鉴定车辆无牌电动二轮车(车架钢印号7794219******93、电动机号2445 254ZWZ******33 YZBDN******2T    48****W)不符合机动车定义,是电动自行车。

(二)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视频录像情况、检验鉴定情况、当事人询问材料等,于2022527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当事人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杨*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蓝*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江北区3.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查看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杨*驾驶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江北区嘉鸿大道嘉华大桥时,未认真观察路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与其发生刮撞,致使蓝*倒在地上,随后蓝*又被后车刮撞。导致蓝*死亡。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3.23”蓝*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覆、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建议由江北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机构设置完善,制订了相关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人白涛履行了教育培训的义务。事故车辆渝A93**2重型厢式货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生能有效:该车外廊长度、宽度、高度尺寸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误差在容许范围内。未发现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三)白*A93**2重型厢式货车固定驾驶员,由于其当天有其他事情,在未经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找杨*代班。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不得在未经公司同意将车交由他人驾驶。”

建议由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其内部规定对白*进行处理。

(四)监管履职情况:函告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请该安委会办公室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八、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重庆圣图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3.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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