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附件: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江北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8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二)驾驶员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三)监管履职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一)驾驶人
(二)有关行业部门
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2日17时58分许,在江北区万兴路隧道内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送江北区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502243.8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展了前期调查,划分了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500120230000128号),并于2024年3月13日向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移交了该事故资料。根据相关规定,江北区政府成立了由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视频、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何**(同责)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车辆与前车的尾部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又与护栏发生碰撞后,
与在有人行道的隧道内未走人行道推行板车的行人袁**(同责)发生碰撞,致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1.渝A*****3,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市金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驾鸯街道龙宁路**号,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7BEV,车辆识别代码:LC0C***********69,发动机号码:1*******8,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检验有效期:2024年6月30日,该车购买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为:299500*************24,终止日期:2026年6月3日。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
该车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4*******9号,车辆所有人:重庆市金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核发机关: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效期至2029年6月8日。
2.渝D*****7,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唐**,登记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号附**号,品牌型号:宝马WBA1S110,车辆识别代码:BA1S***********06,发动机号码:F20***********A,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该车购买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为:PDZA2*************69,终止日期:2024年11月13日。经查,该车无盗抢记录。
(二)驾驶员情况
1.何**,男,26岁,驾驶证号:500101**********34,档案编号:500*******69,准驾车型C1,登记地址:童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翠屏村**组**号,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6月13日,证件有效至:2025年6月13日。
持有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500101**********34,准驾车型C1,经营区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经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时为渝A*****3小型轿车驾驶人。
2.唐**,女,45岁,驾驶证号:510214**********20,档案编号:500*******90,准驾车型C1,登记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号附**号。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0月22日,证件有效至:2024年10月22日。经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时为渝D*****7小型轿车驾驶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2日17时58许,何**在未接订单的情况下,驾驶渝A*****3小型轿车从华新街轻轨站前往鸿恩寺附近接单,当该车行驶至万兴路隧道内中段时,与其前方同车道内的唐**驾驶的渝D*****7小型轿车的尾部发生碰撞后,又与机动车道内逆向推着推车的行人袁**以及推车发生碰撞,渝D*****7小型轿车碾压到倒地的行人袁**,致两车受损、行人袁**受伤经江北区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江北区万兴路隧道中段路段,由金源路方向往建新西路方向,道路单向三车道,路面干燥,沥青路面,平直路段,隧道内有路灯照明。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袁**,女,**岁,身份证号:510521**********84,住址: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村**组**号,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表明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3车辆所属单位、肇事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开展善后赔付工作,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袁**家属**元,何**赔付给袁**家属**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开展了前期救援、勘查工作。120接报后立即派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伤者袁**送往江北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抢救。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和120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对该事故展开了前期调查,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车速和死因等进行了检验鉴定。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4***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D*****7小型轿车前风窗玻璃完整,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能点亮。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4***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A*****3小型轿车前风窗玻璃及左右后视镜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二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远光灯能点亮,右前近光灯能点亮,左前近光灯灯丝断损,不能点亮。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定第4***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A*****3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52km/h。《重法验〔2023〕病A签第1**号》袁**的尸检报告:袁**符合车辆碾压致胸腹部损伤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现场勘查情况、检验鉴定情况、相关视频资料、当事人询问材料等,查清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了事故责任,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确定何**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确定袁**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调查组通过对该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查看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照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认为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何**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和袁**在有人行道的隧道内未走人行道,逆向在车道内推行板车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致使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对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袁**,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何**,渝A*****3小型轿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建议由区公安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监管履职情况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和上路行驶的条件;《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由于何**驾驶渝A*****3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期间,注册了滴滴、高德、曹操出行等多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且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准备接订单,但还未接单的情况,无法确定该车未接订单情况下所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和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未接订单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此情况。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为了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措施:
(一)驾驶人:一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二是要切实提高日常车辆驾驶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证安全驾驶。
(二)有关行业部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对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未接订单情况下的安全监管单位和部门。
江北观音桥“1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