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条件 |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 |
启动程序 |
报市地指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地指启动Ⅳ级响应。 | |
应对主体 |
由区地指负责应对,接受市地指的指导协调。 | |
应急处置 |
先期处置 |
响应措施 |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风险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园区及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事发地镇街、园区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管控、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行动,并及时将应对情况向区地指报告。 |
(1)镇街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和区地指,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区地指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区地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4)区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5)收集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地指报告。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协调联系市地指增援。 (6)处置结束后,对灾情处置和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 |
响应结束 |
由区地指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部门、单位。 |
重庆市江北区地质灾害Ⅲ级响应工作卡
响应条件 |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
启动程序 |
报市地指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地指启动Ⅲ级响应。 |
应对主体 |
由区地指负责应对,接受市地指的指导协调。 |
应急处置 |
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区地指。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5)市地指组织市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地勘、消防救援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必要时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
响应结束 |
由区地指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部门、单位。 |
重庆市江北区地质灾害Ⅱ级响应工作卡
响应条件 |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
启动程序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
应对主体 |
由市地指负责统筹应对,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
应急处置 |
除严格执行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2)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地指。 (3)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4)市地指应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5)必要时可调集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市地指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持。 (7)市地指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及时向市政府、自然资源部和应急部报告。 (8)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
响应结束 |
由市地指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部门、单位。 |
重庆市江北区地震灾害Ⅰ级响应工作卡
响应条件 |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
启动程序 |
报国务院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
应对主体 |
在国务院工作组指导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指统筹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 |
应急处置 |
除严格执行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情况及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工作组和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2)市地指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及时增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由市政府商请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3)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
响应结束 |
由市地指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部门、单位。 |
重庆市江北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工作卡
信息报送 |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同时,各镇街(园区)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应同时抄送区地指办。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各镇街(园区)应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地指报告突发事件事发时间、具体地点、简要经过、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地指应第一时间向市地指报告,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接受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先期处置行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风险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园区及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 事发地镇街、园区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护、群众疏散、现场管控、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行动,并及时将应对情况向区地指报告。 区地指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后,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善后处置 |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地指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
社会救助 |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
保险理赔 |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
调查评估 |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新闻发布 |
区地指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
信息与通信保障 |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应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及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区经信委为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
应急救援装备 |
通过购置和租用的方式,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综合物资装备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应急装备、救灾物资、特种设备、工程车辆等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把一些使用概率低、采购成本高、存储难度大的物资装备,交由市场储备。各镇街结合实际自行储备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装备。 |
资金和物资保障 |
区财政局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有关部门应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
制度保障 |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
责任追究 |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
响应结束 |
江北区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责任清单
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工作职责 |
综合协调组 |
区政府办 |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街配合 |
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技术工作组 |
区规资局 |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和事发地镇街配合 |
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
抢险救援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武部、江北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 |
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
治安防范组 |
区公安分局 |
事发地镇街配合 |
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
医疗卫生组 |
区卫健委 |
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区红十字会配合 |
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
新闻发布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
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
调查评估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和事发地镇街配合 |
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起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事项的经验、教训开展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
后勤保障组 |
事发地镇街 |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市北供电公司、重庆海事局朝天门海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单位 |
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
专家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北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
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