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核方式包括:(一)目录审核:对本机关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核;(二)内容审核: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重点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 审核程序是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审核。拟公开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其他部门,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对其保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区保密主管部门、宣传或网信部门请示后方能签发。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均应审批,由信息制作或主办单位负责送审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