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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
日期: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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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使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后发”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须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从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即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和校对,重要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校对后发布。

第四条 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国务院、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相关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应做到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量和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栏目最低更新时限要求,确实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栏目,应优化归并,仍无法达标的应予以删除。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建立台账,及时将台账和信息发布审签表整理归档。

第七条 购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运维外包服务的单位,所有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校对后方可发布。购买单位需明确与运维外包服务单位的权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监测。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查机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单位发布到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未落实“三审三校”制度,造成泄密或引发不良政务舆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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