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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2021—2023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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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江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1928

重庆市江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助推我农业机械化发展,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有关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机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全市补贴政策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对纳入全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我市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总体保持不变,补贴额度市级部门会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属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江北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所属(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注册地所在(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受理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在本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1.            申请受理。所属(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中心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材料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予以受理。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2.            机具核验。所属(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3.            机具复核。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可进行抽查或电话的方式核实。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

4.            信息公开。将通过核验的购机补贴信息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在村务(社区)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及时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七)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要深化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深化落实,提升效能。各部门、街镇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各街镇需落实专人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事宜。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街镇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并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本方案自2021930执行,有效期至2024131日。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12316023-67851812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科

投诉举报:023-67854306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科

       

附件:1.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_年度_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3.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名册


附件1

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风筛清选机

5.1.2复式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青贮切碎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草)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1.8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挖掘机械

11.1.1挖坑机

11.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水帘降温设备

14.2.2热水加温系统

14.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4旋耕播种机

14.2.5大米色选机

14.2.6杂粮色选机

14.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

14.2.9沼气发电机组

14.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1茶叶输送机

14.2.12茶叶压扁机

14.2.13茶叶色选机

14.2.1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5果园作业平台

14.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7秸秆收集机

14.2.18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__年度__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街道)

所在村(居)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

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1













2













3

























合计


















附件3

      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镇(街道)分管领导






农服(社区)中心主任









浏览岗






操作岗A






操作岗B






机具核查岗






咨询投诉举报

说明:

1浏览岗:指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对购机补贴信息进行监管并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购置补贴工作的岗位,可以是单位分管领导或者其他人员(人员可增加);

2操作岗A\B指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对购机补贴信息进行录入、审批操作及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岗位,便于正常办理业务可设两人(人员可增加);

3、机具核查岗:指对“办理服务系统”中的购机情况进行入户、现场、电话核查的岗位(人员可增加);

4、咨询投诉举报岗:指接待群众农机补贴政策咨询及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的岗位(人员可增加);

5、以上岗位可兼任,同时该表于103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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