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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课堂: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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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反垄断的适用范围

1. 设立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设立国有企业如构成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申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2.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经济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 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兼弱势产业,  《反垄断法》第 69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 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适用。

3. 在国有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是否会对其竞争中立性进行评估?

是。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 经营主体。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 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国企法治建设,要求国企依法参与市  场竞争,严格执行有关反垄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经营。

02

关于垄断协议

4.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 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 豁免”的处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17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 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 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反垄断法》第18条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 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

5. 企业间的默示共谋行为是否被禁止?

是。默示共谋也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 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均明确该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原则禁止。

6. 哪些垄断协议能够适用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其垄断协议类型,如卡 特尔等):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 二 ) 为 提 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 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 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 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 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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