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记者从区法院获悉,我区失信被执行人往年旧存11639人次,今年新纳入353人次,屏蔽858人次,其中包括恶意申请鉴定和虚假证据行为被处罚人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律规定的失信行为,将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向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要求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交通出行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公众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合作对象等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被执行信息及是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败诉担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