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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稳经济政策包
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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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性政策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711705


5.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711705


6.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865639


7.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聚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若干措施和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854350


8.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聚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若干措施和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854350


9.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 5000 万元的,从第 3 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 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 2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 3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852106


10.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865639、023—67853668


1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711705


12.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3.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6.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7.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8.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19.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20.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260

21.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22.为进一步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有效增长,对银行金融机构新建金融服务港湾按每个网点1万元标准发放建设补贴; 对每个金融机构网点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笔数给予每笔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以及实施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予以阶梯式奖励,贷款年度同比增长达到0.1亿(含)-0.5亿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0.5亿(含)-1亿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1亿(含)-3亿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3亿(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有效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长。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2〕4号)

【执行期限】试行一年,即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67860329

23.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承租区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咨询电话】023—67567930

24.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5492

25.鸿雁计划。给予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67506393

26.“江北英才计划”安家资助。全职在江北区工作的新引进人才,分别给予A、B、C、D、E类人才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安家资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完毕。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委人才〔20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23—67874714,023—67563962

27.“江北英才计划”柔性引进支持。对柔性引进的A、B类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人才补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完毕。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委人才〔20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23—67874714,023—67563962

28.“江北英才计划”人才公寓。在主城九区无住房的,可以按《江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补贴;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对A、B、C、D、E类人才分别按房租的100%、100%、60%、50%、40%比例给予补贴(以租房合同为准),但不得超过人才公寓对同类入住人才补贴的60%,补贴为期三年。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委人才〔20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23—67874714,023—67563962

29.“江北英才计划”安居支持。在江北区内(在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产权登记证明)购买家庭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A、B、C、D、E类人才按购房价格总额的20%、10%、10%、10%、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委人才〔20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23—67874714,023—67563962

30.“江北英才计划”项目支持。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江北区主持开展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立项,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A类最高200万元,B、C、D类人才最高100万元,E类人才最高3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评审后拨付预算支持资金的40%,结题后按核算的实际投入,计算拨付剩余资金。如前述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立项支持的,根据立项金额,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原则上每位人才只可申请该支持措施一次。

【政策依据】关于修订《江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委人才〔20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23—67874714,023—67563962

二、工业政策

31.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第2号公告)

【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2.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充电桩、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对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33.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4.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7.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38.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有效期至2025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940

023—67855882(江北经济信息委)

39.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50

023—67853390(江北经济信息委)

40.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239 

023—67855882(江北区经济信息委)

4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789   

023—67855882(江北经济信息委)

三、交通运输业政策

42.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咨询电话】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43.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44.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45.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46.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47.对开行重庆枢纽港至上海港(包括经南京港、太仓港中转至上海港),且集装箱整体运输时间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直达班轮公司,按每航次下水不超过5万元、上水不超过9万元、同装同卸往返航次不超过16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48.对组织市外集装箱通过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方式在重庆港中转装卸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对将市外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散杂货物在重庆港改装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49.对开行泸州港、宜宾港、水富港及嘉陵江、乌江、沱江等支流港口至重庆港的“小改大”船公司,按1000吨(含)以下船舶1万元/航次、1000至4000吨(含)船舶2万元/航次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0.提高三峡大坝船闸通过能力,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型标准化船舶的,3年内此型新船通过三峡大坝船闸按不超过10万元/航次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65

51.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319

52.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53

53.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54.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咨询电话】12345、023—63151937  

四、文化旅游业政策

55.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并提高暂退比例、扩大实施范围。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升至100%。同时,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缴纳保证金。暂退和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统一延长和确定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缴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706684 

56.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57.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58.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同一企业1年内连上2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59.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0.A级景区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为3%-5%(不含)、5%-10%及(不含)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1.旅游星级饭店年营业同比增长3%-5%(不含)、5%-10%(不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2.对首次列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追加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庆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重庆市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重庆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3.对首次获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获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市级智慧旅游景区称号,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4.对首次获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为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65.对在全国文化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从高到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全市文化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的,从高到低分别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江北府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8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67954943

五、餐饮住宿业政策

66.支持餐饮业疫情防控。2022年,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50%比例的补贴。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7725143

67.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68.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六、批发零售业政策

69.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70.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71.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72.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73.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1016  

74.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七、外资外贸政策

75.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76.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八、科技创新政策

77.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78.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13580    

79.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6912366

80.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572112

81.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处理器、基础软件、物联网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场景化应用,赋能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对企业牵头实施的技术水平高、场景应用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大中小企业联合申请的优先立项支持。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900686   

82.对外商在渝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或联合研发中心(基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250925   

83.鼓励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组织3000名左右科技人才深入一线服务市场主体,对科技型企业引进青年博士开展研发活动,择优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7183813  

84.发明专利资助。 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 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同项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贴息比例为银行贷款LPR利率的50%,同一企业一年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投保专利保单所缴保费的50%予以资助,同一企业一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85.商标资助。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每件0.5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指定3个成员单位以上(含3个)的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86.技术标准资助。 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完成重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标证书的,每项采标标准一次性资助5万元,当年单个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87.中国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88.对新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就高原则一年奖励不超过2项。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597067  

89.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597067  

90.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91.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且是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3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9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江北区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2020〕74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1月10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67737255  

九、房地产政策

93.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60%,剩余的40%可给予4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0947883

94.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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