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北财发〔2019〕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存放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制定了《重庆市江北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渝财库〔2018〕8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及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与财政具有资金领拨关系的临设机构(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选择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各项资金,不含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第六条 参与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资金存放主体)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江北区设有分支机构。
第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八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流程:
(一)发布公告。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公开媒体上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应有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银行参与竞争,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应当从资金存放主体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外部专家应当熟悉资金主体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三)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资金存放主体。
(四)择优确定。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向入选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流程:
(一)选取备选银行。资金存放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银行。
(二)综合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按照事前拟定的具体评选方法,收集备选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银行分别评分。
(三)集体决策。将备选银行的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资金存放银行。
(四)内部公示。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内部公告期间,如资金存放主体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资金存放主体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贡献度指标主要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缴纳税收、对地方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领域贷款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程度。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资金存放主体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制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存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依开户银行申请,对于符合非税收入专户开户条件的,在每家银行开设1个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除非税收入专户外,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
社会保险基金、代管资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资金存放主体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先确保预算单位日常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超过30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在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操作。
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资金存放主体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章 资金存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按照金融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主体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拒绝向资金存放主体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拒绝与资金存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五)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资金存放主体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报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1年内参与江北区资金存放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存放主体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变更。资金存放主体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资金存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资金存放主体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资金存放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资金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附: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体系
(一)评选开户银行。评分指标包括4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权重分别为30%、40%、10%、20%(详见表1)。
表1 开户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
分项指标 |
权重 |
权重合计 |
经营状况 |
净资产总额 |
6% |
30% |
资本充足率 |
6% | ||
不良贷款率 |
6% | ||
资产利润率 |
6% | ||
流动性比例 |
6% | ||
服务水平 |
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
40% |
40% |
利率水平 |
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在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 |
10% |
10% |
贡献度 |
银行缴纳税收情况 |
10% |
20% |
对地方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等领域贷款余额 |
10% |
*利率水平指标可以不设置,相应将经营状况权重增加到35%(各分项指标权重增加到7%),服务水平权重增加到45%。
(二)评选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包括4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权重分别为35%、15%、30%、20%(详见表2)。
表2 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
分项指标 |
权重 |
权重合计 |
经营状况 |
净资产总额 |
7% |
35% |
资本充足率 |
7% | ||
不良贷款率 |
7% | ||
资产利润率 |
7% | ||
流动性比例 |
7% | ||
服务水平 |
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
15% |
15% |
利率水平 |
承诺定期存款利率 |
30% |
30% |
贡献度 |
银行缴纳税收情况 |
10% |
20% |
对地方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等领域贷款余额 |
10% |
二、评分方法
(一)经营状况、利率水平和贡献度指标计分方法。
经营状况类各项指标根据银行全行数据计算得出,银行已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银行未上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利率水平指标由参与竞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提供。贡献度水平指标由参与竞争的银行分支机构提供。
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利率水平、银行缴纳税收情况、对地方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等领域贷款余额得分的计算方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100
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
不良贷款率得分=×100
(二)服务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由评选人员根据具体分项指标情况采取计算方法或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总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选人员对某个银行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贡献度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
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人员评分的算术平均数。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去掉全体评选人员评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