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公管发〔2023〕1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重庆市市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和《重庆市江北区区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 抽查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将对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2家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为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为9月28日至10月20日,具体时间由检查小组和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结果将及时公开。
三、请被抽取到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做好相关准备。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2.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江北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3.2023年江北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4.“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
5.“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3年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江北区区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 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和安排,为高质量完成对2023年区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区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二、工作步骤
(一)建立抽查对象库。
注册地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且2022年10月初至2023年7月底在江北区承接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抽查执法人员。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人。
(三)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方式进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将任务分配到各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确定后,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项目纳入检查。若检查对象仅代理过1个招标项目,则该项目直接纳入检查;若检查对象承揽的招标项目,存在投诉信访举报的,可直接纳入检查。
(四)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制定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区)公开。
(五)开展现场抽查。采取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按照检查记录表所载内容逐项开展,做好对应记录。
(六)检查结果公开。将抽查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区)。
(七)发现问题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批准的处理意见实施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检查内容
(一)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2.是否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是否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在渝分支机构的相关授权和登记情况是否完善;
4.是否拥有不少于15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5.是否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纪律制度并执行;
6.是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存在转让、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8.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审批、核准的情形;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依规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价、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等设定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是否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是否载明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11.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补遗答疑等信息是否依法公开;
12.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异议答复、澄清修改等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3.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14.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15.是否依法在交易场所组织开标,是否违法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6.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17.是否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参数设置与评标办法不匹配),是否存在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18.是否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信息;
19.是否依法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20.投标保证金(保函)收取和退还是否依规完成;
21.是否依法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2.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 质疑),是否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
23.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是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24.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的内容:
1.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3.对代理机构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4.对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况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不得无故变更,确因故无法参加,应由本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二)抽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同意后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三)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该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抽查事项清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属于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六)未发现市场主体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七)全部工作结束后抽查人员将收集的资料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附件2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江北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注册地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
序号 |
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同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91500105745336174W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 |
18983674703 |
2 |
重庆市江北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10520303514XT |
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第8层 |
18696604355 |
3 |
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9150010573396937XK |
重庆市江北区福康路27号26-1至26-25 |
13608360052 |
4 |
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10574747874XM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16-8 |
15086952950 |
5 |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000MA5U8BBQXB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
13983931217 |
6 |
金朗达(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91500105MABUB87NJ9B |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东路36号10幢17-1(自编号附2号) |
13883869957 |
7 |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
91500105450445154Y |
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2号9-10层 |
15823036218 |
附件3
2023年江北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抽查计划名称 |
检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带抽主体户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人员 |
抽查日期 |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抽查 |
2023年江北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载明的检查事项(详见附件1) |
注册地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且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在江北区承接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 |
7 |
20% |
分别为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
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20日 |
附件4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
序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检查人员 |
1 |
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港城园区A区港城南路、港城中路、港桂路路面大修工程 |
招标投标执法监督相关工作人员 |
2 |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江北区登康公司数字化消费者体验(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附件5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
检查对象: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 检查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以标段为单位】)
检查类别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
执业条件 |
1 |
法人资格 |
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
1.标法第十三条 2.市代理机构管理法第六条 |
情况说明: | ||
2 |
隶属关系 |
是否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1.标法第十四条 2.市条例第十三条 3.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情况说明: | |||
3 |
营业场所 |
是否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在渝分支机构的相关授权和登记情况是否完善。 |
1.标法第十三条 2.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情况说明: | |||
4 |
从业人员 |
是否拥有不少于15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
1.标法第十三条 2.国条例第十二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4.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情况说明: | |||
5 |
内控管理 |
是否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纪律制度并执行。 |
1.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情况说明: | |||
招标组织 |
6 |
代理合同 |
是否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1.国条例第十四条 |
情况说明: | ||
7 |
业务转包 |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存在转让、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
1.市条例第十三条 |
情况说明: | |||
8 |
招标方式 |
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审批、核准的情形。 |
1.标法第十五条 2.国条例第七条 |
情况说明: | |||
9 |
招标文件编制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依规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
1.市条例第十五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
情况说明: | |||
10 |
招标文件内容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价、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等设定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是否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是否载明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
1.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四十三条 |
情况说明: | |||
11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补遗答疑等信息是否依法公开。 |
1.标法第十六条 2.市条例第十四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
情况说明: | |||
12 |
时限规定 |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异议答复、澄清修改等与投标截止时间的间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1.标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情况说明: | |||
13 |
排斥行为 |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
1.标法第十八条 2.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市条例第十五条 |
情况说明: | |||
标中管理 |
14 |
投标限制 |
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1.国条例第十三条 2.市条例第十三条 |
情况说明: | ||
15 |
开标组织 |
是否依法在交易场所组织开标,是否违法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2.国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 |
情况说明: | |||
16 |
评标组织 |
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1.标法第三十七条 2.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市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
情况说明: | |||
17 |
干涉评标 |
是否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参数设置与评标办法不匹配),是否存在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
1.标法第三十八条 2.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市条例第三十二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 |
情况说明: | |||
18 |
评标结果公示 |
是否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信息。 |
1.国条例第五十四条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
情况说明: | |||
19 |
中标确认 |
是否依法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
1.标法第四十条、四十五条 2.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市条例第三十五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七条 |
情况说明: | |||
标后管理 |
20 |
保证金收退 |
投标保证金(保函)收取和退还是否依规完成。 |
1.国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五条、五十七条 2.市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3.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 |
情况说明: | ||
21 |
合同签订 |
是否依法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1.标法第四十六条 2.国条例第五十七条 3.市条例第三十六条 4.市招标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 |
情况说明: | |||
22 |
异议处理 |
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 质疑),是否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 |
1.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四十五条 |
情况说明: | |||
23 |
档案管理 |
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是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
1.市条例第三十八条 2.市招标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情况说明: | |||
24 |
义务履行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1.市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
情况说明: | |||
检查对象配合情况 |
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一)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或者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情况说明: | |||||
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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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委托 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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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
年月日 |
领导签字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