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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3-00146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石门)行罚决字〔2023〕65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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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石门)行罚决字〔2023〕65号

违法行为人杜**,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7月12日3时许,杜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A区大门口的公路边,以张贴招嫖二维码小广告的方式介绍卖淫,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用于介绍卖淫的二维码小纸片共计299张和iphone13手机一部。经调查,杜某某还分别于2023年7月5日3时许、2023年7月7日3时许2023年7月8日3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A区大门口附近,以张贴招嫖二维码小广告的方式介绍卖淫,共计获利43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杜某某本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杜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收缴其用于介绍卖淫的二维码小纸片299张和iphone13手机一部,追缴其违法所得的43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民警将杜某某直接送往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三日拘留(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追缴物品 清单共 二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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