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3〕138号
违法行为人崔**,男,**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该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09月30日被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崔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2年09月12日23时02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从江北区石子山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盘溪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0mg/100ml。该崔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崔某某本人的陈述、指认照片、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崔**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23年07月14日至2023年07月17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