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3〕120号
违法行为人苏某某,男,**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6月底至7月期间,苏某某在住处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通过手机在开云体育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输了2078元。2023年9月19日10时许,苏某某到我所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网络赌博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苏某某的陈述、银行卡充值记录、赌博网站上账户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