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4〕121号
违法行为人 程某某,男,42岁,1981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9月18日凌晨0时49分、9月18日凌晨4时44分,违法行为人程某某通过手机点击网址*****88.com/进入该赌博网站,并用自己的*******5810电话注册了账号,登录后参与里面的“**赛车”赌博项目,先后两次共计充值79.96元进行网络赌博,共输掉79.96元。违法行为人程某某于2024年10月11日15时许,到五里店派出所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程某某本人的陈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充值转帐记录截图、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程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内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