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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33P/2023-0005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指南
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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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凡具有江北区户籍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27号)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北府发〔202327号)文件规定。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低保标准

202571日起,重庆市城市低保标准770/·月,农村低保标准630/·月。我区按照城乡低保统筹工作要求,将农村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到城市低保标准水平,其差额部分140/·月以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直接通过渝悦救助行网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中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见流程图)

六、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023-6785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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