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
第一类: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第二类: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江北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200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江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街镇做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补发和政策解释工作。对于在2015年7月1日生存但在本文发布前死亡的,明确具体人员相关信息,人名、应享受月数、应享受金额和停发原因等(对因病卧床不起的,应当予以载明),说明具体情况。
四、发放方式
江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行银行代发,由各街镇收集补贴对象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由金融机构按月统一代发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身体不便的,可联系银行入户办理银行卡或授权亲属提供社保卡或银行卡代为领取,代领人签订代领协议归档到个人申报材料中;补贴对象属于集中供养的,由送养的街镇统一申请办理,资金也由街镇统一管理作为购买服务补贴经费。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各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整理成“一人一档”进行报送;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须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街镇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公示。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在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后,仍需将评议结果填具《江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公示表》(见附件4)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街镇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批,当月审批次月开始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相关街镇进行报送。
(四)规范管理。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档案执行“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各街镇应及时做好新增和停发,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及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六、因病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认定和公示
(一)认定因病卧床不起
对“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在申请对象提供了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诊断证明的基础上,各街镇还要邀请“重庆市红十字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相关医学专家组成的“老年人能力评定专家组”(见附件2),依据民政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对“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进行再次评定,评定结果记录在《老年人能力评定结果表》(附件3)上,作为申请对象是否因病瘫痪卧床不起的依据。
(二)认定卧床6个月以上
申请对象经“老年人能力评定专家组”鉴定符合条件的,各街镇还需对是否卧床6个月以上进行入户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填具《江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公示表》(见附件4),在申请对象所属楼栋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七、其他工作要求
首次审核资料和审核环节,请各街镇于4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今后,每月5日前报送审核资料和月报表到区民政局。
各街镇要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杜绝冒领、骗领等情况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疏导工作。
附件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2.江北区老年人能力评定专家组名单
3.重庆市江北区老年人能力评定结果表
4.江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公示表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3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5〕7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委办、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各区县(自治县),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1日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档案管理。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补助20%、城市发展*区补助50%、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补助70%。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附: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
名册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
名册
3.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
批表
4.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
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