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区民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6﹞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时间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时间
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渝民﹝2016﹞188号文件执行: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经审批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纳入生活费发放范围。
2.现已是我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的人员,由街镇负责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认定后,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流程进行认定,申请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管理。
3.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流程进行重新认定,由街镇对家庭经济状况、财产情况等进行核查,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认定;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新申请对象,按照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和流程进行认定,申请资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管理。
4.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凭入学通知书、同期学费缴纳发票、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由街镇审核上报区民政局认定后,继续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5.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不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仍按原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发放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经认定符合特困人员的原为2016年6月30日以前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其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发、原为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本文下发后,新审批认定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经认定符合特困人员的原为2016年6月30日以前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其基本生活费从2016年7月1日起补发、原为2016年7月1日以后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本文下发后,新审批认定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和时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补贴资金实行银行打卡直发,由各街镇收集特困人员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号,由金融机构按月统一代发补贴资金,按月发放,街镇按月报送月报表。
特困人员属于集中供养的,由送养的街镇统一申请办理,并设立专户统一支配、管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补贴资金,作为购买服务的补充资金,不再分配到个人;对分散供养的,由银行打卡直发。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各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整理成“一人一档”进行报送;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具体申请表格与材料样式仍按照原样申报,待市级实施细则出台后按照新的表格申报。
(二)审核公示。各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组织入户调查和鉴定,并将调查鉴定情况在申请对象所属楼栋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及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相关街镇进行报送。
四、其他工作要求
首次审核资料和审核环节,请各街镇于4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区民政局进行审批。今后,每月5日前报送审核资料和月报表到区民政局。
各街镇要切实做好生活费和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杜绝冒领、骗领等情况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