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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去世后,应如何治丧?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主城区主要殡仪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江北区殡仪服务站:
1.设施名称:重庆盛元天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安福堂);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建新西路11号;
联系电话:67874414。
2.设施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天乐堂殡仪服务站(天乐堂);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唐家沱老街;
联系电话:13389645644。
3.设施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往生堂殡仪服务站(往生堂);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铜锣峡;
联系电话:13370733503;13627675482。
重庆殡葬服务热线:96000
主城区主要殡仪馆:
1.设施名称: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
地址:石桥铺石小路150号
联系电话:68609969
2.设施名称:南岸区殡仪馆(江南殡仪馆)
地址:四公里广黔路80号
联系电话:62751275
3.设施名称:渝北区殡仪馆
地址: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252号
联系电话:67130751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在我区3个殡仪服务站治丧,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我区盛元天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安福堂)治丧,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逝者系百岁老人、军烈属治丧均可享有以下优惠:负二楼厅堂费全免、负一楼厅堂费5折、一楼以上厅堂费8折、骨灰盒8折。
(二)逝者或逝者直系家属(父母、子女、配偶)持有《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的治丧享有以下优惠:选择负二楼厅堂治丧,厅堂费全免、500元以内的骨灰盒全免;选择负二楼以上厅堂治丧,厅堂费8折、500元以上的骨灰盒8折。
(三)持有“低保证”、 “特困证”的丧属治丧享有以下优惠:选择“惠民厅”平安居/净安居治丧,厅堂费全免, 300元以内的骨灰盒全免;选择负二楼厅堂治丧(惠民厅除外),厅堂费5折,500元以内的骨灰盒5折;选择负二楼以上厅堂治丧,厅堂费9折;500元以上的骨灰盒8折。
(四)持盖有社区公章的《江北安福堂治丧惠民政策单》,享有以下优惠:接灵车免费、老寿衣免费、穿衣免费、画遗像及像框免费;选择负二楼厅堂治丧,厅堂费5折;选择负二楼以上厅堂治丧,厅堂价格9折优惠;所有自选消费项目价格可享受上墙价格9折优惠。
在我区铁山坪殡仪服务站(天乐堂)治丧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凡是持逝者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件治丧,可享机构内所有厅堂费全免。
(二)针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又不属于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凭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可享机构内所有厅堂费半价优惠或在结账时进行统一优惠。
在我区郭家沱殡仪服务站(往生堂)治丧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治丧群众自主选择天泰厅、天吉厅治丧的,一律免收厅堂费。
(二)困难群众(低保、特困)选择天禄厅治丧的,厅堂价格5折优惠;选择天福厅治丧的,治丧总费用减免1500元以上。
(三)针对困难边缘群体,在往生堂治丧的,治丧总费用减免1500元以上。
三、对违规治丧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占道搭设灵棚、停放遗体的,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居民去世后,如何出具死亡证明?
对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的通知》(渝卫发〔2025〕3 号)规定:
(一)院内正常死亡的,由接诊医疗卫生机构或 120 救护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二)院外正常死亡的,原则上由死亡发生地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如多年前死亡且无法从当初死亡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取死亡信息的,或死于外地,在排除非正常死亡前提下可由家属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三)非正常死亡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均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经过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由接诊医疗卫生机构或 120 救护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
《死亡证》签发流程,按照:确认人员死亡-确认家属身份-进行系统登记-签发《死亡证》的程序开展。
对群众需要开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由案(事)件处置地派出所根据相关规定开具证明。
五、江北区域的居民死亡后,是否应火化?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达市政府同意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高新、经开区“十一五”期间火葬区调整规划方案的函》(渝民函〔2006〕195号)规定:“江北区全域为火葬区”。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六、对违反火葬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居民火化后,骨灰应如何安葬?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八、居民火化后,可以享受哪些惠民殡葬补贴
(一)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补助。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丧葬费补助。针对以下五项基本服务项目: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以上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 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二)人体器官捐赠者基本丧葬费补助。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可享受基本丧葬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补助标准执行。
(三)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孤儿,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在我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四)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逝者遗体接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可拨打96000热线转接至合法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接运。凡通过重庆市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普通殡仪车成功接运遗体并实行火葬的,按照20公里以内160元,超出20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总额不超过230元的标准减免。
九、坟墓不得建造在哪些地方?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十、违反规定建造坟墓,应如何处置?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占用耕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占耕占林散埋乱葬的,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在风景名胜区散埋乱葬的,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散埋乱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散埋乱葬的,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