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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3-00029
  • [ 发文字号 ]
  • 06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2-28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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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正明,男,48岁,身份证号:510*******13,家庭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新德********。

当事人王正明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核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1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青草坝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伞布笼进行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伞布笼2副、头灯1个、黄色塑料桶1个,渔获物3尾(鲹子3尾),渔获物总重0.025公斤。当事人王正明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证据确凿。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移送函》、《讯问笔录》、《不起诉决定书》、现场影像资料等。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王正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伞布笼进行捕鱼的违法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坦白违法事实,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保证以后不再有捕捞行为。依据《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王正明在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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