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彭刚,性别:男,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4874,工作单位和职务:******货船水手,联系电话: 15*******99,住所: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江北区果园港长江水域,禁钓期(3月1日至6月30日)、禁钓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1支鱼竿,1枚鱼钩进行垂钓,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等。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江北区果园港长江水域,禁钓期(3月1日至6月30日)、禁钓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1支鱼竿,1枚鱼钩进行垂钓的违法事实清楚。
本机关认为:彭刚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鱼竿1支,鱼钩1枚;
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小写:11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