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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北区有人宠宠物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江北区有人宠宠物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5MACA8N****
住所(住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溉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莉
身份证件号码:5001**********212X
当事人江北区有人宠宠物用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或你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购进耳康(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4盒(生产批号AC230830)、耳肤灵(复方制霉菌素软膏)5盒(生产批号2C1760B)、复方酮康唑软膏5盒(生产批号230701)、非泼罗尼滴剂(虱敌)9盒(批号20230501)、赛拉菌素滴剂(大宠爱)2盒(批号5964885)、复方非班太尔片(拜宠清)2盒(批号KV04B6K),该批兽药货值922.2元;当事人已将此批兽药进行了对外销售,共售出耳康1盒、耳肤灵(复方制霉菌素软膏)3盒、复方酮康唑软膏1盒、非泼罗尼滴剂(虱敌)1盒、复方非班太尔片(拜宠清)1盒,获取销售收入261.8元。当事人门店内展示台剩余有耳康(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3盒(生产批号AC230830)、耳肤灵(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盒(生产批号2C1760B)、复方酮康唑软膏4盒(生产批号230701)、非泼罗尼滴剂(虱敌)8盒(批号20230501)、赛拉菌素滴剂(大宠爱)2盒(批号5964885)、复方非班太尔片(拜宠清)1盒(批号KV04B6K)待售,当事人销售这批兽药取得销售收入2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现场检查照片4页;
6.销售凭证3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兽药。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无证销售的兽药货值较少,违法所得仅有261.8元,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兽药的活动,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店未销售的兽药,其中耳康(复方达克罗宁滴耳液)3盒(生产批号AC230830)、耳肤灵(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盒(生产批号2C1760B)、复方酮康唑软膏4盒(生产批号230701)、非泼罗尼滴剂(虱敌)8盒(批号20230501)、赛拉菌素滴剂(大宠爱)2盒(批号5964885)、复方非班太尔片(拜宠清)1盒(批号KV04B6K);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8元;
3.给予人民币1844.4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106.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北区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