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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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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4)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二)贷款额度

1.江北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 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每人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贷款利率、贴息标准

    1.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LRP+150BP。

2.贴息标准:江北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江区北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0%给予贴息。

(四)办理方式:

   网络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

现场办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贷款申请人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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