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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33FR4J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13号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日,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渝南检意〔2022〕14号)显示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人员5次处置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共57.4吨。
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南检意〔2022〕14号)复印件;
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南检刑不诉〔2022〕206号)复印件;
3.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及人事任免的决定复印件;
4.长生桥派出所对刘**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5.南岸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对邓**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6.我队对刘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刘**身份证复印件;
10.与重庆韶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
11.与重庆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
12.我队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04号)。
证据1-6证明该公司委托无资质人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7-11证明该公司为上述环境违法事实的实施主体。
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04号),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第七条第六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了土壤修复和登报道歉措施,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2.376万元(处置费20.792万元的3倍)。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3)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