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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32199k/2023-00250
  • [ 发文字号 ]
  • 江环执法罚字〔2023〕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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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5158XU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2-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227日夜间,该单位在承建的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工程地址位于江北区观音桥电测村该处属于噪声敏感区域,有招商锦星汇小区。该项目的总承建单位是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单位是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发单位是重庆怡润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现场监测,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最大声级监测结果均未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分别超标16分贝、14.2分贝,属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1.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合同;

3. 被调查人肖*浩的身份证复印件;

4. 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被调查人肖*浩出具的委托书;

证据1-4证明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北区观音桥组团I标准分区I11-3/04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本案的违法主体是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 夜间投诉单;

6. 2023227日夜间施工影像资料;

7. 执法人员对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肖*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江环(监)字[2023]ZF014号};

9.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5-9证明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1.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 21号)。证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36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21号),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执法发202321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同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弘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缴款联系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雷若麟,联系电话:88305053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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