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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192/2023-00014
  • [ 发文字号 ]
  • 江统发〔2023〕12号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1-28
重庆市江北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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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队):

《江北区统计局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江北区统计局2023年第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统计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统计局

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政府统计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重庆市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等统计规章制度,结合江北区统计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统计局各科(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包括统计调查、审批管理、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资料整理归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江北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统计调查质量全流程管理工作。综合核算科统筹负责统计质量全流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统计质量全流程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统计质量全流程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设计、审批管理、综合评估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发布与传播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交能源科、贸易投资科、服务业科、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确定需求、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据评估与反馈、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统计执法大队负责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确定需求

第六条  准确把握用户需求。各科(队)原则上以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统计调查制度为主,根据区委、区政府以及社会其他调查需要,开展用户需求分析和评估。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充分考虑必要性和重要程度,优先满足最重要的统计需求,并及时向用户反馈评估结果。

第七条深入分析数据来源。各科(队)要根据统计需求分析现有数据来源能够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针对数据缺口研究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的初步设想以及经费预算需求等,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八条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各科(队)要科学制定拟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调查任务、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以及人财物和技术等保障条件。邀请有关专家、用户代表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保证项目计划符合用户需求,切实可行。

第九条  定期开展计划评估。各科(队)要建立与统计用户的交流和沟通机制,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及时根据新情况、新需求调整调查项目计划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统计调查制度。各科(队)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统计调查内容。若需增加调查内容、调整调查频率要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在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增加本级所需统计调查内容和调整调查频率。增加的内容要与国家和重庆市统计调查制度相衔接,专业间不能重复和矛盾。

第十一条  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江北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统计调查设计,组织统计调查可行性测试评估,确保统计调查制度必要、可行和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做好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和维护管理。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对数据采集手段、数据采集过程、数据处理方法、据评估方法进行设计,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上,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各科(队)在执行上级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确需新建或调整的调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江北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材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公文、项目申请书、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拟公开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条  规范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综合核算科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及时公告批准项目。综合核算科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统计部门子网站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核算科当定期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任务部署

第十七条  统一发文布置工作。各科(队)在统计调查开始实施前,应按规定正式印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配套的调查制度,调查表(问卷)应标明文号、表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第十八条 落实统计调查保障。各科(队)在开展统计调查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充分做好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各科(队)开展单位统计调查时,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划定调查区域,确定调查对象。

第二十条  做好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支持。各科(队)要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和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统计软件能够按预期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业务培训。各科(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对方案布置、调查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加强对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六章调查对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各科(队)要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维护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逐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方式、方法,最终建成一个全区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三条 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科(队)要充分利用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各级编制、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资料,按照《重庆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社会经济调查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区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名录库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各科(队)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和非一套表调查单位日常调查中发现的名录信息变动情况,需及时更新名录库信息,不断提高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调查对象的管理和维护。各科(队)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各类调查对象名录信息,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调查对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或增减。确需更换或增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流程,并报上级统计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规范调查对象名录信息使用管理。各科(队)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调查对象名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从事名录库维护更新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信息。

第七章数据采集

第二十七条  事前告知调查对象。负责数据采集的各科(队)在实施调查前,应将调查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二十八条  规范采集数据。负责数据采集的各科(队)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调查对象开展数据采集,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如遇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消亡、不配合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核原始数据。各科(队)要按照《重庆市联网直报数据在线审核规范》即报、即审、即验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单位数据录入后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三十条 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各科(队)要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领域、行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规范企业统计基础资料。各科(队)要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八章数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各科(队)要建立健全基层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强化综合数据审核。各科(队)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加强对调查数据汇总结果审核,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当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时,应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协调性,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及时依规反馈问题。各科(队)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点和问题,按规定及时将属下级机构数据差错的退回下级机构核实修正,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退回调查对象核实修正,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三十五条 按时按要求上报数据。各科(队)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表,强化对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保证数据处理的时效性。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格式和报送流程,上报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

第九章数据评估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数据评估机制。各科(队)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确保评估过程规范统一、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七条 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各科(队)要定期开展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及部门行政记录评估数据质量,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要严格执行市统计局相关规定和本区制定的评估办法,科学、规范、统一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评估。

第三十八条  规范数据反馈。反馈数据必须经过数据质量评估。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应在数据评估确认后,将需下算一级的统计数据按照规范的流程、内容、频率和时间,反馈至各街镇政府(含区商圈办、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重庆港城园区管委会、两江鱼复工业园区)经发办(统计所),并做好数据反馈的解释说明工作。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或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严格使用反馈数据。对于需下算(管)一级的统计数据,各街镇政府(含区商圈办、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管委办、庆港城园区管委会、两江鱼复工业园区)经发办(统计所)对外发布时,必须使用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数据。区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地区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和使用数据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各科(队)应严格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不得越权、越级发布,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数据公布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十一条  做好数据发布解读。各科(队)要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读工作。综合核算科牵头负责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及管理工作,各科(队)负责协助配合;帮助和引导各类数据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

第四十二条  拓宽公布渠道。各科(队)发布重要统计数据时,要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保证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公平性。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统计出版物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统计数据,保证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便捷性。要健全综合数据查询系统,及时更新、加载最新可公开的综合性数据,保证最大限度开放统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加强舆情监测和用户回应。各科(队)应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通过网站、电话、信箱、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纠正对统计数据的错误解读和不当使用,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多渠道向调查对象和统计用户普及统计知识,宣传统计工作的价值和统计数据的用途,主动征求和搜集关于统计数据和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用户的统计咨询和数据需求。

十一章统计分析

第四十四条  选好分析题目。各科(队)要根据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统计用户的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确定统计分析题目,以满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统计分析的新需求。

第四十五条  深度挖掘和分析数据。各科(队)要积极利用重庆数据工作库等资料库和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加强对统计数据分析加工,挖掘开发实用的统计数据,拓展统计分析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保证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 丰富统计分析产品。各科(队)要充分发挥统计咨询服务作用,加强统计分析产品的开发,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统计分析产品,努力满足各类用户差异化的统计需求。

第四十七条  规范统计分析产品的使用和发布。各科(队)对提供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统计分析数据要来源可靠、方法要科学有据、观点要客观明确。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产品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第十二章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做好数据资料归档。各科(队)要按照统计数据整理归档要求,按时将相关文档、数据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新媒介)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的保管场所和存储环境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适时更新统计数据库。各科(队)专业要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将最新的统计资料加载、存储至相应的统计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转换和交换服务。

第十三章项目评估

第五十条  科学制定项目评估计划。各科(队)要按照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评估内容、流程和职责分工,并制定评估计划。要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十一条  规范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各科(队)要采用事中与事后评估、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从统计人员、调查对象、统计用户等多个角度,对统计调查项目全流程各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评估过程科学严谨。

第五十二条 客观评价项目执行效果。各科(队)要按时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对统计调查项目质量作出客观评价,指出制度方法、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继续或停止调查的建议,重新进入确定需求环节,保证评估结果科学实用。

第十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严格履行统计质量管理职责。各科(队)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履行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科(队)要建立健全统计全流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统计全流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五十五条  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统计执法大队要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和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确保统计各环节工作质量。

第五十六条  强化统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对影响统计质量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配合做好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科(队)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转发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刻领会中央纪委印发通知的重要意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担负起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配合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纪依法处理到位。

第十五章

第五十八条  各科(队)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业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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