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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3-0004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2〕22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3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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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罚字202222

当事人: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KHQ8X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汪洋(被委托人)(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51**************19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8号万汇乐奇世界商场B10102商铺

本委依法查处的当事人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一案,于20221213日立案,1214日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委对你(单位)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2121220:50时,我委执法人员潘晓(060230025)、马清杰(060230022)于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iv KTV)开展例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共设有KTV包房70余间。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涉嫌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及营业日志,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12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副店长汪洋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213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立案。

经调查,重庆丽芙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及营业日志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2121220:50时,我委依法对liv KTV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KTV处于营业状态,未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及营业日志的事实。

2.liv KTV被委托人汪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liv KTV未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及营业日志的事实。

3.liv KTV被委托人汪洋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liv KTV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了汪洋受公司委托处理此次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工作的合法资质。

20221214日,本案调查终结。

我委于202212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场所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鉴于受疫情影响,娱乐场所经营困难,且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未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12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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