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3号
当事人: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0010516025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R94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可(被委托人)何静(性别:女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51**************27)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金源路9号重庆君豪大饭店左侧裙楼第一层2号。
本委依法查处的当事人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堵塞营业场所消防通道一案,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2月21日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委拟对你(单位)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2月21时,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于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共设有KTV包房32间。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安全通道被封锁,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何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月16 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立案。
经查,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锁闭安全通道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2023年2月21时,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对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KTV一处应急通道锁闭。2. 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何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锁闭了一处安全通道的事实。3. 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何静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重庆艾迪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证明了何静受公司委托处理此次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工作的合法资质。
2022年2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我委于2023年2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锁闭安全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受疫情影响,娱乐场所经营困难,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亦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事后积极整改,未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当事人整改,处900元罚款的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委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