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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3-0011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3〕7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0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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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3〕7号

当事人: 重庆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5000001203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东正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八支路34号、32号鹞子丘66号龙湖新壹街商业A馆-B1-Z1ab号

经查:2023年5月19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称重庆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5月14日举办的“药师寺宽邦“福愿”2023亚洲巡演重庆站”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嫌变更演出节目未重新报批。5月19日16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马清杰(22000521027)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江北区建北八支路34号、32号鹞子丘66号龙湖新壹街商业A馆-B1-Zlab号的MAO livehouse演出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MAO livehouse为当事人旗下演出场所,演出场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设有演出舞台一个,观众区域共分上下两层,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重庆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正现场出示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公司资质证明,提供了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的“药师寺宽邦“福愿”2023亚洲巡演重庆站”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重庆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编号500000522023000043)。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参演人员共6人(均为日本籍人员),申报演出内容共7首歌曲。

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23年5月14日“药师寺宽邦“福愿”2023亚洲巡演重庆站”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控录像。因当事人监控系统故障,该演出活动的监控录像时间显示为2023年5月3日15:50至18:01,实际演出时间是2023年5月14日至。执法人员就上述调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杨东正对我委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3年5月24日,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5月29日,重庆毛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正前往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详细介绍了2023年5月14日该公司举办的名为“药师寺宽邦“福愿”2023亚洲巡演重庆站”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基本情况。该场演出活动是由上海遥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进行演出节目申报并提供演出场地,由成都太合乐动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演出票务。同时,杨东正证实了该场演出活动申报的演出内容共7首歌曲,实际演出了8首歌舞(增加了《生如夏花》(原唱:朴树))。

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小红书平台中的“寺宽邦《生如夏花》5.14重庆”的节目视频进行了远程勘验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视频进一步证实了2023年5月14日举办的“药师寺宽邦“福愿”2023亚洲巡演重庆站”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演出人员表演了名为《生如夏花》(原唱:朴树)的歌曲。

当事人提供了与上海遥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该场演出活动是由上海遥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进行演出节目申报并提供演出场地,由上海遥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演出节目内容、现场管理、演出票价的确定及收支等内容。当事人未参与该场演出活动的票务工作,且没有门票收益分成行为。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向执法人员报告了在举办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现场管理,以及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义务等相关问题,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中,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报告了在举办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现场管理,以及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义务等相关问题,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从轻情节。

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拟对你公司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拾贰万圆(120000元)。

2023年6月8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7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6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拾贰万圆(1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6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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