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3〕29号
当事人: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XEK93
法定代表人:赵凉敏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185号附2号4-1
接群众举报,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徐浩(22000521030)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185号附2号4-1的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经营面积约1100平方米,设有演出舞台一个,卡座37个,散台72个,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委托演出经纪机构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当天名为“舞台”的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发现23点38分至23点43分的演出节目内容确与抗日战争有关。鉴于该节目穿着的表演服饰类似仿制军服,我委向江北区人民武装部进行了法律法规咨询,人民武装部表示营业性演出等相关活动中使用的服装如不涉及现役军服,不构成违反部队服装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之情节。
11月13日,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进行了调查询问。陈琳提供了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相关资质,以及《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等审批材料,介绍了关于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演出活动基本情况;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有《营业性演出咨询服务合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有营业性演出节目增减,需及时告知经纪公司并对新增节目进行重新申报;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性演出巡查制度》和演出监督巡查表,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开展有日常抽查及监管。
11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司道正(店长)和该公司舞台总监助理李彩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介绍,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在未向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经纪公司)提出节目变更申请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日由舞台部自行编排演出了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
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司道正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
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歌舞娱乐活动、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未向消费者收取门票等营业性演出相关费用;除该酒吧2023年10月1日演出的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外,其他演出节目均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在未向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演出节目变更,且没有另行委托其他经纪公司进行演出节目申报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日擅自演出了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的演出节目,造成了该节目未向文旅部门备案审批的事实。
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有《营业性演出咨询服务合同》,其中对酒吧演出节目申报及变更有明确约定。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制定有《营业性演出巡查制度》,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有日常抽查及监管措施,履行了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义务。
11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举报线索单》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3〕11-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3〕11-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22时03分,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185号附2号4-1的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23时38分至23时43分开展了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的事实。
3.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司道正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证明了司道正作为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在处理涉案事宜的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
4.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琳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陈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证明了陈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涉案事宜的事实。
5.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司道正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22时03分依法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依法调取该场所10月1日名为“舞台”的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23时38分至23时43分演出了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演出的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系该公司擅自添加,未向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经纪公司)及其它演出经纪公司提出申报的事实。
6.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舞台总监助理李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除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外,和其他经纪公司并无合作关系的事实;证明了该节目由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舞台部编排并演出的事实。
7.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演出的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知情的事实;证明了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有《营业性演出咨询服务合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有营业性演出节目增减,需及时告知经纪公司并对新增节目进行重新申报的事实。
8.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50010551202300468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证明了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除2023年10月1日演出的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外,其他演出节目均取得演出许可的事实;证明了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演出的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未经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向文旅部门取得备案审批的事实。
9.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名为“舞台”的监控设备监控视频1份,证明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23时38分至23时43分,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185号附2号4-1的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内演出了以“七七事变”为背景的抗日题材演出节目的事实。
10.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与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营业性演出咨询服务合同》1份,证明了双方签订有《营业性演出咨询服务合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有营业性演出节目增减,需及时告知经纪公司并对新增节目进行重新申报的事实。
11.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性演出巡查制度》和演出监督巡查表1份,证明了重庆并驱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开展有日常抽查及监管,尽到了监督检查义务的事实。
我委于2023年12月8日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3〕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辉波祥兑娱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圆整(5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