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星点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397017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200137
法定代表人:江信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金鑫花园7栋2-6号
2024年2月18日,我委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星点网吧(以下简称星点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人员李泳亮(男,公民身份号码:
5223**********0153)年17周岁,举报人系李泳亮监护人李小兵(父子关系)。
2024年2月18日16时00分,我委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张文慧(22000521031)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星点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场所2024年2月16日22时至23时59分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显示2月16日22时23分53秒(以北京时间为准),李泳亮进入星点网吧,并于22时50分41秒(以北京时间为准)在星点网吧3号机位上网。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网吧负责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2024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前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依法调取了民警于2月17日对李泳亮的询问笔录及李泳亮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该笔录显示,李泳亮于2月16日前往星点网吧上网,因其系未成年人无法开机,故李泳亮请甄虎鸣来替自己开机。后李泳亮与甄虎鸣因代开机费用产生纠纷,李泳亮通知了自己的父亲李小兵,李小兵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报警。
2024年2月20日,李泳亮与李小兵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李泳亮称当晚他与朋友一起前往星点网吧,朋友系成年人自行开机上网,他通知了甄虎鸣替自己开机。在等待甄虎鸣来的过程中,李泳亮使用了朋友已开机的电脑进行上网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其对监控视频中出现的人员进行辨认,李泳亮表示2月16日晚星点网吧三号机监控视频中,穿黑衣服的人是其本人,穿白色衣服的是其朋友,后来穿灰色衣服的是甄虎鸣。李泳亮的监护人李小兵全程陪同了调查询问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
2024年2月21日,星点网吧法人江信会持《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江信会称2月16日晚李泳亮是跟他朋友一起来的,其朋友自行开机上网,李泳亮并未开机,后因两人互换了位置,李泳亮才能够上网。其承认星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星点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于2024年2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4年4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2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4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