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江北区同乐迪歌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DKYT2G
经营者:龚敏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南桥寺阳光家园1-4号
2024年3月13日20时许,我委执法人员李连海(22000521024)、张文慧(22000521031)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该场所于2023年6月13日变更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但截至2024年3月13日,该场所未向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申请材料,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江北区同乐迪歌厅的经营者龚敏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江北区同乐迪歌厅的《营业执照》,并承认了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可证的行为事实。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证据有: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3-1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李连海、张文慧于2024年3月13日对江北区同乐迪歌厅开展现场检查(勘验)工作,发现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江北区同乐迪歌厅经营者龚敏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江北区欢乐迪歌厅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江北区同乐迪歌厅经营者龚敏提供的房租及押金付款凭证各1份、《同乐迪歌厅转让协议书》扫描件1份,证明了江北区同乐迪歌厅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的事实。
4.江北区同乐迪歌厅经营者龚敏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经营者龚敏承认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经营事实。
5.江北区同乐迪歌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了江北区同乐迪歌厅于2023年6月13日变更《营业执照》中“其他事项备案”经营者信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江北区同乐迪歌厅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建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江北区同乐迪歌厅变更有关信息超过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行为未构成严重影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裁量标准,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5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