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4号
当事人: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江新出发<书>字第零123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西路2号4-1-1(自编号22)
经查:2024年3月11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张文慧(22000521031),对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的义山图书专营店的拼多多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其发行有:五年级下册语文(人教版)、五年级下册语数英(重大版)等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的中小学教科书,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
2024年3月18日,我委执法人员对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址并无图书库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下架相关书籍。
2024年3月25日,我委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对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不能提供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表示该公司并无库存,均是由顾客网上下单后,再向山东莱西新华书店下单,由山东莱西新华书店直接给顾客发货。当事人还提供了已售出的55本教科书的销售凭证,共计1304元。
本机关认为: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以行政处罚。
由于该公司售卖教科书的方式为转卖,并无库存,共出售各类教科书55本,共计1304元,所以应当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304元。
该公司收到通知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应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综上,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重庆雅海图书有限公司:
没收违法所得1304元(壹仟叁佰零肆圆整),并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4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6月4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对该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304元(壹仟叁佰零肆圆整),并处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