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江新出发<书>字第零12022号
法定代表人:黎闯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0号A1-4-2
2024年2月27日,我委接市民投诉称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售卖的《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为盗版书籍。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22000521031)、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立即联系市民邮寄其购买的上述书籍及购买凭证,并与该书籍出版社新加坡南洋出版社取得联系,该出版社表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售卖的《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价格低于出版社统一批销价,涉嫌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将市民邮寄涉事图书《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送往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提请鉴定是否为非法出版物,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表示该书为境外出版物,需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提供境外图书进出口批销凭证等证明该公司有发行境外图书的资质。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批销单》及《深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4年3月29日,我委将市民购买的涉案图书《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移送新加坡南洋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4年5月14日,我委收到新加坡南洋出版社《图书鉴定函》,出版社表示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上述送鉴图书《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系其淘宝店铺所售。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02002402270579”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我委根据市民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进行依法调查;
2.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是经重庆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出版物经营企业;
3.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黎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新加坡南洋出版社提供的《图书鉴定函》1份,证明了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售卖的《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与该出版社印次正版图书比对后确认为盗版书籍的事实。
5.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其承认该公司通过淘宝店铺“铭心图书专营店”发行《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盗版图书的事实。
6.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提供的《铭心图书专营店销售清单》,证明了其承认该公司通过淘宝店铺“铭心图书专营店”发行《五色彩印汇评全本金瓶梅》的事实;证明了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玖点肆陆圆(2579.46元)的事实。
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4年6月13日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闯主动供述了其公司还销售了《不二》及《薇薇安迈尔作品集》两种盗版图书,并提供了以上两种图书的进货凭证及销售流水清单,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主动提供执法人员未掌握的其他违规销售非法图书的证据,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玖圆肆角陆分(2579.46元),并处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