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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4〕15-1号
当事人: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7LN59Y3E
法定代表人:朱小丽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8号3楼
2024年6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马清杰(22000521027)、徐浩(22000521030)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8号3楼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出示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经查,发现该场所一个出口、疏散通道被垃圾桶占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令整改;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
当事人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6月18日,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丽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被垃圾桶等杂物占用的事实。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整改完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朱小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及文旅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朱小丽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涉案事宜的事实。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第6-14-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4〕第6-14-3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调通字〔2024〕第6-14-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行政案件证据》3张,证明了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8号3楼,场所名为新迅网吧(公司名: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场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3.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经营场所于2024年6月14日,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18号3楼的网吧经营场所一个出口、疏散通道被垃圾桶、清扫工具等杂物占用的事实。
4.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第一时间完成问题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整改完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之情节;罚款数额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新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2024年6月20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15-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0313室
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023-67725854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