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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4-0007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14-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
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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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罚字〔202414-1

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38

法定代表人:丁可安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福康路25号龙湖源著天街A-L3-06a

2024612日,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22000521031)、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存在涉嫌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问题。执法人员对现场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问题进行了图像证据固定,对该场所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前往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表示无异议。

202461710时许,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被委托人王琪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委托人提供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我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工作表示无异议,并承认该场所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61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6-1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46-12-2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编号(江北)文综调通字〔20246-12-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我委执法人员张文慧、赵晨雨于20246121520分对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进行检查,并发现该场所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2.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被委托人王琪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3.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被委托人王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该场所于2024612日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事实。

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4624日送达了编号为(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14-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江北区尚嘉乐游电子游戏室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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