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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4-00134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3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1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
日期: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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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431

当事人: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CLKX6C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105160285

法定代表人:秦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6-1(自主承诺)  

2024111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称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涉嫌未经其许可放映其版权作品。2024115日,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房间号为K01的包房,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网公示的作品库中随机挑选了慕容晓晓的《爱情买卖》《黄梅戏》、胡小宝的《男人要战斗》、李佳时的《弯弯的月亮》、小鬼阿秋的《红妆》五首歌曲,通过该场所包房点歌系统点播,发现上述五首歌曲能够正常点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歌曲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歌曲进行了图片、视频等证据固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侵权歌曲,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于20241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11616时许,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的被委托人高豪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高豪提供了该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执法案件图片证据材料进行了签字确认,认可了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024112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未与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在营业场所放映其版权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之规定。

其未缴纳版权费用放映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在与按规定缴纳版权费用的同行企业竞争时,明显运营成本会低于同行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侵权行为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表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曲库内除上述侵权歌曲外,还有其他歌曲,未对侵权歌曲点播单独收费,因此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删除下架相关侵权歌曲,并承诺向权利人补交版权费用并积极求得权利人的谅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0241127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1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2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重庆唱一想文化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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