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32号
当事人: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QMK22P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00105160200
法定代表人:赵胜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3-1
2024年11月1日,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称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其许可放映其版权作品。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进入房间号为V01的包房,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网公示的作品库中随机挑选了慕容晓晓的《黄梅戏》、胡小安的《别问我是谁》、纳兰珠儿的《眉间心上》、小鬼阿秋的《红妆》、徐千雅的《山楂树之恋》五首歌曲,通过该场所包房点歌系统点播,发现上述五首歌曲能够正常点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歌曲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歌曲进行了图片、视频等证据固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侵权歌曲,并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委于2024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6日,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沿静持《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对其未缴纳其KTV歌库中相关歌曲版权费用之事实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投诉书》1份,证明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其拥有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本案来源系群众举报。
2.编号为(江北)文检(勘)字〔2024〕11-5-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4〕11-5-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编号为文综调通字〔2024〕11-5-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据图片5张、现场录像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赵晨雨(22000521029)、徐浩(22000521030)对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5首侵权歌曲的事实。
3.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沿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委托李沿静处理该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李沿静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李沿静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承认重庆盛源汇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024年11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与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在营业场所放映其版权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之规定。其未缴纳版权费用放映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在与按规定缴纳版权费用的同行企业竞争时,明显运营成本会低于同行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侵权行为同时侵犯公共利益”的表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委于2024年11月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2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2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