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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25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大舞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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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罚字202425

当事人: 重庆大舞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100496

法定代表人:尹明军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鲤鱼池二村26号26-5                       

2024年10月22日,我委接“民呼我为”政务平台转办群众对重庆大舞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舞台旅行社”)的投诉,称该公司涉嫌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违规经营行为。          

2024年10月23日,我委执法人员潘晓(22000521025)、徐浩(22000521030)依法对大舞台旅行社被委托人乔永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2024年10月26日,我委依法对大舞台旅行社立案调查。2024年11月6日和2024年11月28日对该公司被委托人乔永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询问。

经查,大舞台旅行社此次被投诉的旅游产品名为“三千年等待大漠胡杨7日游”,产品性质为全程跟团游。大舞台旅行社于2024年7月初在与其签订有供应商合作协议的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旅行社”)建立的“鼎泰供应商门店交流群”(微信群)中对该旅游产品进行了宣传,一名为赵银的人通过微信联系大舞台旅行社工作人员,并表示可以帮助招徕游客,双方口头约定以600元人民币/人的方式进行返佣。

2024年7月19日至21日,大舞台旅行社工作人员前往贵阳市南明区赵银所在的“蕙康旅游咨询服务部”协同赵银开展线下宣传。赵银为该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共计21人,以2680元人民币/人收取游客费用,共计56280元人民币,以“蕙康旅游咨询服务部”和“南明区汇康刺梨食品经营部”的名义向游客开具手写收费票据,并先后于2024年7月20日、2024年9月28日、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17日8次向大舞台旅行社转入该团部分旅游费用,共计37637元人民币。

2024年10月9日,赵银称与鼎泰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不方便走账,建议大舞台旅行社直接和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大舞台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印有该旅行社电子印章的电子包价旅游合同发给赵银。2024年10月10日,赵银代表大舞台旅行社与徐芳敏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后经查实徐芳敏系赵银妻子,并不是该团游客,且徐芳敏未取得代该团游客签字的委托证明。

2024年10月12日,该团21名游客由贵州省贵阳市出发至甘肃省兰州市,其中1名游客因在贵阳北站摔断胳膊,未参与后续行程,实际出团人数20人。2024年10月18日该团回团。

办案人员通过“企查查”平台发现,蕙康旅游咨询服务部系赵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旅游信息咨询(不含旅行社业务),已于2022年6月6日注销;南明区汇康刺梨食品经营部同样系赵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以食品、农产品销售为主,不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目前为存续状态。

2024年12月18日,办案人员与鼎泰旅行社业务负责人辜国燕取得联系。辜国燕表示,赵银不是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蕙康旅游咨询服务部及南明区汇康刺梨食品经营部与该旅行社无任何关系,对赵银与大舞台旅行社之间的事情不知情

2024年12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将盖有自身公章的包价旅游合同转交给他人,允许他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旅行经营业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大舞台旅行社被委托人乔永的询问笔录及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证明大舞台旅行社从赵银处收取到该团部分旅游费用37637元人民币,应认定其违法所得为37637元人民币。

3.大舞台旅行社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与投诉市民就投诉事项进行沟通、赔偿,积极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从轻情节。

经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应当给予大舞台旅行社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大舞台旅行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叁拾柒元整(37637元)的行政处罚

2.给予大舞台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尹明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2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能证明其未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此次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大舞台旅行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叁拾柒元整(37637元)的行政处罚

2.给予大舞台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尹明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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