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0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34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2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5-01-2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江北)文综罚字〔202434



当事人: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FAK2T1N

法定代表人:刘萍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嘉陵三村272102-8                    

20241119日,我委接群众举报称重庆市优可云端超市观音桥店超出经营范围,称该超市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睡前绘本售卖业务。

接到该举报后,我委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查,重庆市优可云端超市观音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嘉陵三村272102-8

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确有睡前绘本等出版物售卖,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场所现场负责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该场所库存的94本出版物作为证据留存。场所现场负责人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委于202411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111910时许,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刘萍提供了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认可了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02002411140124号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证明本案线索为群众举报。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11-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通调字〔202411-1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改字〔202411-18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411181553分对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有出版物售卖,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限期改正,场所现场负责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3.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图片证据材料3张、编号为(江北)文综保字〔202411-18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编号为20241118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在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发现睡前绘本共计94本,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该场所库存的94本出版物作为证据留存。场所现场负责人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的事实。

4.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5.刘萍《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萍提供的淘宝交易记录1份,证明刘萍承认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零售资格,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证明刘萍交代涉案出版物系其从淘宝店铺购买,共计购买100册,销售6册的事实。

6.刘萍提供的外卖单销售明细一份,证明重庆纳尼亚商贸有限公司以每本3.5元的价格售卖涉案出版物。

20251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4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113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94本,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人民币壹拾玖圆陆角捌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