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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35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8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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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文综罚字202435

当事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字第12022

法定代表人黎闯

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五村30A1-4-2        

20241122日,我委接市民投诉,称其通过淘宝平台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名: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了《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发现其没有书籍版权页相关信息,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20241125日,我委收到了举报人提供的从淘宝上的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的书籍。

20241125日,我委将举报人提供的书籍送往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

2024112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1210日,出版监测中心鉴定完毕,出具了出版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送鉴样本为非法出版物。

20241231日,我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地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以上非法出版物库存。场所负责人现场对该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

2025115日,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闯前往我委0314室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发行《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025116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之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售卖《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共进货3本,售卖3本,进价29.8元,标价为158元,所以违法所得计算为384.6元。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显示,举报人在铭心图书专营店购买了《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高定终端运营手册》《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实战案例详解》《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4本书籍,20247月举报人对该订单中《大家居设计师进阶高端读本》《高定终端运营手册》《整木定制设计师成长手册——实战案例详解》3本书籍进行了投诉举报,我委于202410月对该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465.87元(人民币肆佰陆拾伍捌角柒分)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圆整)行政处罚((江北)文综罚字202419)。202411月,举报人对同一订单中的《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进行了再次投诉举报。经调查,受到(江北)文综罚字202419行政处罚后该公司并没有再次售卖以上非法出版物,本案中当事人发行《追根溯源看问题论整木全案设计【中级版】》的行为与(江北)文综罚字202419行政处罚中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不予罚款,仅没收违法所得。

2025117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5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127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委决定对重庆铭心图书有限公司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384.6元(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圆陆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2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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