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文综罚字〔2024〕30号
当事人: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4DR749
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00105160182
法定代表人:傅思明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物理层第4层、第5层
2024年10月29日,我委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关于通报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凯曼7号KTV)违法经营的函》(渝公江函〔2024〕297号)的案件转交函,称江北区公安机关现已对该场所相关人员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查实,并对该场所有偿陪侍的违规经营行为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关于通报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凯曼7号KTV)违法经营的函》(渝公江函〔2024〕297号)内容显示,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情节严重”之定义。
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委于2024年11月4日对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5日,我委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胡模森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胡模森对该场所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表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移交的《关于通报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凯曼7号KTV)违法经营的函》(渝公江函〔2024〕297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江北(红)行罚决字〔2024〕134号)各1份,证明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因组织未成年人在场所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江北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处罚。
2.编号为(江北)文综通调字〔2024〕11-5-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通知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3.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是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4.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胡模森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胡模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胡模森处理该公司涉嫌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情节严重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胡模森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胡模森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胡模森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胡模森承认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确因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证明胡模森称该公司实际经营权已承包给一个名叫李永的人,由李永组建该场所管理团队,并负责场所日常经营活动。
6.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承包合同》2份、收入流水1份,证明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将场所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给李永、杨春林等人经营,李永、杨春林定期向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提成费用。
7.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在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主要责任人为彭俊文、黄嘉、刘强、卢杰、代川江等人;证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11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情节严重”之描述,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4年12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30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书,并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12月26日,我委函告江北区公安分局,商请江北区公安分局进一步提供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存在组织未成年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证据。
2025年1月6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向我委提供了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人员毛某、黄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常住人口信息。其中毛某出生日期为2006年10月7日,于2024年7月在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服务,黄某的出生日期为2009年3月1日,于2024年3月在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上述人员在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时均系未成年人。
2025年1月7日,我委作出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吊销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8日,我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委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30分在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东厅会议室就重庆柒星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情节严重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委托周文广、杨有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发表了陈述申辩理由和要求。
2025年1月21日,听证主持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对当事人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