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文化旅游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05203048039U/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文综罚字〔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4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日期:2025-03-2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江北)文综罚字〔202420

当事人: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JLTL5H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编号:2024036

法定代表人:彭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98314                     

2024717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期间未配备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负责人在2024722日前将医疗急救用品配备齐全。

202486日,我委执法人员徐浩(22000521030)、赵晨雨(22000521029)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进行安全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未配备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到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场所现场负责人对我委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并表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于20248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8710时许,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刘洋持《授权委托书》到江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刘洋表示在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进行整改后,他就购买了对应的急救用品,但因为场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氧气袋破损,担架损坏,因此执法人员复查时场所才处于未配备医疗急救用品状态。

20248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7-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江北)文综改字〔20247-1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47171503分对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营业期间未配备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限期改正的事实。

2.编号为(江北)文综检(勘)字〔20248-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江北)文综通调字〔20248-6-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徐浩、赵晨雨于2024861728分对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未配备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的事实。

3.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刘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证明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经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资质的事实。

3.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刘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刘洋处理该公司涉嫌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护及定期监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等相关事宜的事实;证明刘洋作为被委托人,具有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接受放弃权利、签收行政文书等权限,刘洋作出的代理行为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

4.被委托人刘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委托人刘洋承认重庆树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小区游泳池未配备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的事实。

5.被委托人刘洋提供的照片2张,证明其在2024718日购置并配备了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的事实;证明其在202489日重新购置并配备了氧气袋及担架等医疗急救用品的事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复印件一份,证明担架等救生板属于游泳场所营业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游泳池营业期间未配备救生板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之规定,应当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517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北)文综罚告字〔202420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38日公告送达期满后,截至2025317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我委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31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